【香港商報网訊】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早前被裁定於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期間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其后改判13人入獄8至13個月。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解釋指案發時眾答辯人連同他人以暴力冲擊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大規模擾亂行為。法庭必須對答辯人處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其重犯或他人仿效,而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法官認為,答辯人僭越了法律為和平集會訂下的界線,以違法的暴力手段冲擊大樓,故失去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和平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等權利。法庭對他們判監亦非打壓或剝削,并重申黃之鋒案中所闡明的法律原則,指法律從不容許以違法手段行使該些自由。即使答辯人稱并非使用暴力,但法官指他們的行為應以客觀標準衡量。批答辯人僭越和平界線
至於有答辯人提出「公民抗命」是其犯案動機,法官則指公民抗命本已涉及違法行為,不能以此作為開脫刑事罪行的辯解,且在本案中此亦非輕判的理由。
上訴庭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答辯人以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大樓,是有意圖作出冲擊,會加重罪責,故錯誤地沒有加重阻嚇的判刑元素。上訴庭表示,可理解答辯人對當日表達反對的立場沒悔意,但他們對於以涉暴力的手段冲擊立會,沒悔意只反映其自以為是及可肆意行事的心態。而裁判官認為答辯人毋須表達悔意但仍判他們社會服務令,反映他嚴重錯誤理解「真誠悔意」,是犯了法律和原則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