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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观察】《國歌法》本地立法應從速

2017-11-07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國歌法》上月1日已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向大會說明草案時指出,近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的底線,令落實草案更具迫切及重要性,要求香港及時完成本地立法。確實,近年香港一再發生不尊重國歌的事件,令國家形象受損,也令香港蒙羞,與十九大報告關於「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的要求背道而馳,反映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具有迫切性。香港要加快本地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提升港人尊重國家民族的意識,杜絕冒犯國歌的行為重演。

  港須進行本地立法

  必須指出的是,一小撮人故意噓國歌的行為,不但是對國歌不敬,更有挑戰中央,甚至是否定國家主權、宣揚「港獨」的意味,絕非什麼表達意見。對於這些行為絕不能視而不見,香港定《國歌法》不但是法律的需要,也是捍衛國歌尊嚴、維護國家主權的必要之舉。

  《國歌法》第15條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一些「港獨」分子噓國歌的行徑,已經觸犯了《國歌法》,理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根據基本法第18(2)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國歌法》未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內之前,暫時不能在香港適用,但隨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便要進行《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當中部分條文或罰則可能需要修改。畢竟,內地《國歌法》的罰則不可能全部照搬到香港,例如香港沒有內地的行政拘留制度,所以需要作出一定的調整。但通過立法捍衛國歌的莊嚴、懲罰對國歌不敬的行為,將不會改變,必須在香港的立法體現出來。

  訂《國歌法》是國際通例

  香港訂立《國歌法》不但順理成章,更是刻不容緩。訂立《國歌法》是國際通例,例如美國國歌法例是被列入《國旗法》第301款中。該條文明確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如升旗),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所有其他的人應該面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沒有國旗展現,所有的人應該面向音樂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一樣。再如加拿大《國歌法》是獨立立法,要求國民聽到國歌時應立正,以示尊重。而國歌響起時,男士應脫帽,女士和兒童則不需要。日本國歌法是與國旗法一并立法的,早在1999年,日本國會就通過《國旗及國歌法》,明確將「日之丸」定為國旗、「君之代」定為國歌。由此可見,《國歌法》絕非什麼洪水猛獸,再加上內地已經實行《國歌法》,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自然有責任跟從。

  而且,近年「港獨」勢力猖獗,不斷借國旗、國歌進行挑釁,每當香港足球隊與外地球隊比賽,一小撮「港獨」分子例必有組織地入場大噓國歌,嚴重破壞香港的形象,在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可惜的是,尽管社會輿論不斷批評「港獨」分子的行徑,但他們依然故我,視噓國歌為宣揚「港獨」的策略。對此,香港更不能存在法律的空白。國歌代表的是國家的主權,絕不容「港獨」分子挑戰,訂立《國歌法》使香港社會明確劃下「港獨」的紅線,讓「港獨」分子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敢再得寸進尺,不敢繼續在社會上煽風點火。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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