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立法會前年12月就稱「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事件。經審訊后,「占中輔警」、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被裁定縱火罪成,入獄2年。他昨日於高院就定罪及刑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法官指出,上訴一方提出證人案發時認錯人的說法為「天方夜譚」且「不切實際」,最終駁回申請。
代表上訴人楊逸朗的大律師郭憬憲在庭上稱,楊與控方證人林國倫於2015年認識,每周見面一至兩次,并會一同做運動及返教會;林稱案發當日受楊指示購買酒精及報紙,2人亦於晚上曾數次通話。上訴一方同意林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藍衣人」案發時戴上口罩,故質疑林當日認錯人,并誤把接聽電話及到達現場的「藍衣人」當成上訴人。
官指認錯人說法不切實際
楊官即反問:「邊度有證據話『藍衣人』打畀佢?」其后指:「依據佢哋交往時間、通話次數、見面咁多的時間,話認錯人簡直係天方夜譚,如果呢個系你嘅立場,你唔使再講。」當郭大狀欲再作補充時,楊官即時打斷:「我講第六次,『唔使再講啦』。」
楊官明確指出,上訴一方稱林當日認錯人的說法顯然不切實際,亦無任何說服力。林當日與楊於公廁交收物品,2人期間又有傾談,林亦目睹楊在立法會附近的垃圾桶前蹲下及伸手進去,其證供證明楊確有參與縱火案;綜合案情,今次刑罰并非過重,最終駁回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