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2014年於佔領旺角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場案,分別被判囚三個月和四個半月。「雙黃」昨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指,看不到黃浩銘的上訴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拒絕他的保釋申請,其定罪上訴排期於3月5日處理;而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黃之鋒犯案時未滿21歲,認為刑期的長短是值得爭辯,加上申請法援需時,且他有本地連繫,不會棄保潛逃,故批准黃之鋒以現金1萬元保釋。
黃之鋒就刑期上訴提出3項理據,其中一項指原審法官於判刑時,並沒有因他年輕而酌量減刑或考慮其他刑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就黃之鋒年齡問題有提出過考慮,但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唯一合適的判刑是監禁,故不認同此上訴理據。
刑期長短值得爭辯
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黃之鋒認罪,判監3個月,但與同樣扮演領導角色、不認罪的黃浩銘判刑僅少三分之一,認為原審法官未就黃之鋒的年齡給予額外的減刑。律政司同意有關說法,但認為原審法官沒有犯錯,張官續指重點並非考慮判刑選擇,而是刑期長短。
至於黃浩銘並無申請就刑期上訴,只針對定罪提出3項上訴理由,他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引用案例解釋「意圖」的定義,上訴人於事件中即使阻礙清場,但非有藐視法庭的意圖,另又質疑執達主任發出的警告並不完整,警察便作出最後警告和清場,他欲離開現場,惟不成功才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