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昨日公布,到2017年底,全國已有97家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推動「僵屍企業」進入破產審查。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對於不具有挽救價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屍企業」,應不予適用重整。
無挽救價值 果斷出清
當天,最高法在北京舉行「人民法院優化企業破產法治環境、服務經濟高品質發展」專題新聞發布會。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審判專業化是企業破產審判的依託。截至2017年底,全國法院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從2015年初僅5家的基礎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級法院、63家中級法院、31家基層法院。
同時,最高法著力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確保困境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救治及退出。通過採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審理的破產案件數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申請審查、破產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審結6257件,同比上升73.7%。
劉貴祥稱,加強破產審判工作、打造優質的破產法治環境,對於推動高品質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努力提高破產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加大「僵屍企業」處置力度、推動完善破產法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通過信息化建設提高破產審判質效等方面奮力開拓新的成果。
劉貴祥還提及,世界銀行2017年對全世界190個經濟體營商環境的測評中,中國對企業破產處理情況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將頒「無產可破」司法解釋
針對「僵屍企業」的重整,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昨日補充介紹,重整制度是中國現行破產法適應國際發展趨勢、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經驗所作的重大制度創新。通過重整制度對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產,維護社會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賀小榮認為,明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對於不具有挽救價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屍企業」,應不予適用重整,而要通過破產清算,果斷實現市場出清。
賀小榮也坦言,目前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無產可破」案件的費用缺乏制度性保障、無法對案件實現繁簡分流、諸多請求權的實現順序還缺乏明確規定等問題。他表示,最高法下一步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儘快頒布司法解釋,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穩定預期和明確指引,提升企業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引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