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等全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诞生,粉丝经济下的“打赏”成为了不少互联网企业的“生财之道”。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除了带来巨大的商机外,也让现有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遇到了新的挑战。日前,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酷狗音乐、华多网络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相关问题引发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
证实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存难点
对于如今不少的95后甚至00后而言,看直播和玩手游已经成为了娱乐休闲的一部分,但是在放松的同时,其不理智的一面也同时暴露了出来。
在直播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时,未成年人的“打赏”也常常被爆出并且追讨无门。2016年2月至4月,未成年女生小雅(化名)因迷恋上某直播平台,3个月内“打赏”某主播65万余元,其母刘女士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该直播平台要求退还“打赏”金额。去年9月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并认为:虽然刘女士称小雅在直播平台的注册账号是小雅以刘女士的名义开设,并通过刘女士名下微信、支付宝私自消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打赏”。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就提出,“现在困惑我们的主要还是证据,先不说你未成年人打款到你这儿合适不合适,先说怎么证明他是未成年人。”
除了直播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误操作”外,网游也是重灾区。近年来,关于青少年沉迷网游的现象,如“海南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广东中山小学生假期玩游戏,用妈妈手机买1.6万元道具”、“河南鹤壁11岁儿子为玩网游,刷母亲银行卡近3万元”……
非理性网络消费责任认定难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全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的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在研讨会上就表示:“保护主体分第一线和第二线,首先未成年人也需要保护自己,当然未成年人还不够成熟,那么就应该是他的家长负起必要的责任,家长保护也是为了让孩子自我觉醒和成长。”他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例的出现,社会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为及大额财产的损失,因财产最终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大众会先入为主将批判矛头指向平台方,一边倒来指责平台监管不力,并且觉得平台方就应该退费。但有专家认为,父母平时忽略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的保管不利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能够发生的最直接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实施的问题,应当结合手机的所有权归属、注册信息、登录的IP地址以及网页上所显示的手机型号来予以确定。“作为企业,我们也做了有益探索,比如防沉迷系统: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号或者手机,成年人可以从后台实现控制,任何时间的消费、登录、充值都一目了然,并随时可以操作关闭。”腾讯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说。
付强作为法务一线工作者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特征:“集中充值、隐藏性强、非理性消费、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时间”。同时他还强调,一些用户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费平台信息不同步的漏洞,重复主张退费,形成双重收益,目前已经出现“职业退费人”,形成黑色产业链。
“近年来,数字阅读、网络音乐等产业凭借付费模式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而像直播、短视频这些产业在2012年之前没有,是突然诞生的‘新物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产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它本身对中国文化供给有巨大帮助。当然产业发展肯定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这就是需要业界来共同思考的地方。”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表示。
网络文化消费相关法规缺失
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用户不再是PGC(专业生产内容)时代的被动消费者,而是成为内容创造的深度参与者,互联网内容产业逐渐向粉丝经济过度。
然而网络文化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消费纠纷也随之频频发生。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在研讨会上梳理了目前网络文化消费纠纷集中的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要求7天无理由退费;二是消费者认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达到预期要求退费;三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进行消费要求退费;四是互联网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费。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上述纠纷类型都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他认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特殊“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属性,如果因为看的表演不好看,听的歌不好听,游戏不好玩、非理性消费等要求退费,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消费,成年人触犯刑法用公款打赏等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互联网公司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却因为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一次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他呼吁包括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政府主管部门等齐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联网消费的解决机制。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则表示,“当我们界定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应当有怎样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参考经营场所提供者与到店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他还举例,一些企业为了豁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也做了一些举措,比如在视频打上“令人不适,请勿模仿”的标签,原因是有的用户在模仿这些动作时受伤了。但他也抛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用户真的因为模仿这些动作而受伤,平台就一定有公法上的义务吗?这种理论上应该有自我管理义务的人,因为自我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损害,平台有没有义务进行赔偿?(记者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