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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網訊】15歲少女於2016年農曆新年假期與多名家人一同往泰國旅遊,回港前一晚遭已婚堂舅父侵犯,陪審團早前裁定堂舅父強姦罪罪名不成立,惟非法性交的交替控罪罪成。法官今於高院判刑指,當時酒店房內有很多人,惟被告仍色膽包天對事主作岀這樣的行為,完全違反其他家族成員對他的信任,法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與強姦分別不大,終判囚2年9個月。
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自事件發生後,事主每天都會重復想起被侵犯的過程,感到憂慮、憤怒及寂寞,更須停止所有課外活動,而事主因事件對男性產生恐懼,無法享受男女間的親密愛情關系。由於情緒不穩,事主與男友分手,即使後來與其他男生約會,亦因而失敗告終。
心理學家證實事主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正接受創傷輔導。事主將會到加拿大升學,心理學家提醒,事主離港後仍須繼續接受治療。
對於辯方稱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報告有偏頗,法官邱智立直言不敢苟同,被告在2年間被記下3個小過、64個缺點,毫無疑問地他的操行狻為惡劣,而感化官因而總結被告不適合任職紀律部隊,亦並非不合邏輯,反而提供更多資料予法庭參考。
辯方早前更指被告雖為事主堂舅父,但不代表他一定知道事主未年滿16歲。法官不接納上述說法,指被告與事主家人有交往,家族關系密切,不可能不知道事主是未年滿16歲。而陪審團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亦代表陪審團信納事主不同意與被告性交,只是陪審團無法確定,被告當時是否相信事主同意性交。
法官強調本案並非年青情侶間的性行為,被告是一名有婦之夫,而事主只是15歲的學生,兩人人生經歷有很大分別。而被告是事主的長輩,亦因事主及當晚房間里的人信任被告,才會讓他進入及逗留在房內。法官斥被告的行為,是完全違反了房內所有人的誠信。
法官指,基於被告是一名有婦之夫,案發時離妻子分娩期只有兩個月,加上被告是長輩,事發時房間另有其他人,斥被告行為「色膽包天」,不但破壞家族間融洽的關系,更令家族蒙羞。被告亦應因此感到羞愧,愧對父母、妻兒及家族成員。
法官亦指,被告的行為使事主心理上留下永久烙印,摧毀了她整個快樂的童年,更因而要接受輔導。
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嚴重,被告行為近乎強奸,遂指3年3個月為判刑起點,但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在開審前已欲承認非禮,減刑至2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