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及梁頌恆。資料圖片
【香港商报网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去年曾入稟區院,向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追討薪酬津貼共186萬元,今年6月聆案官建議行管會把案一分為二,各向梁頌恆及游蕙禎追討其薪津。行管會20日重新入稟區域法院,向前香港立法會議員游蕙禎追討薪酬津貼共929,573港元。
入稟狀指,被告游蕙禎於2016年9月4日被選為立法會議員,而原告行管會於2016年9月22至26日向游蕙禎發放了834393元的津貼,以預支予立法會議員設立辦事處、活動經費、交通費及設立資訊科技設備等款項。行管會亦在同年10月28日向游蕙禎發放了95180元的薪酬津貼。
惟游蕙禎與梁頌恆在2016年10月18日的宣誓被裁定為無效,遭褫奪議員資格,二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8月25日被駁回,故二人無權享有上述薪津。
立法會行管會承認,錯誤地向游蕙禎提供該些津貼,但要求游蕙禎多次償還薪津亦不果,故入稟區院要求法庭頒令,游蕙禎償還929,573元的薪酬津貼或任何法庭認為適合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