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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流动渔工管理出新规

2018-12-28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李苑立报道:广东省政府日前公布《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就粤港澳渔业生产、海防安全及保护流动渔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新规定。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港澳流动渔民是指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户籍,并同时持有广东省渔业船舶户籍的港澳渔民。这些港澳渔民主要活跃粤港海域,在捕捞期会雇用内地渔工。雇用内地渔工的配额由香港有关部门核定,并接受广东公安边防部门的核定监管。

  新规定要求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需与内地渔工签订雇用合同,并为其购买医疗和人身保险。受雇的内地渔工出海作业时,应当持有《出海船民证》;当需要进入香港水域和渔市场作业时,还应持有《作业证》。解除雇用关系,上述证件应在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作注销处理。受雇的内地渔工不得随港澳渔船非法进入港澳台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水域。违反此项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规定港澳流动渔船返回港澳地区前,应当将雇用的内地渔工送到深圳市、珠海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台山市的指定渔港上岸,在非指定渔港上岸将会受到处罚。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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