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当天,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有关部门通报了“8岁女童被打致下体出血”一事的调查结果:女孩赵某某系被两个一年级男生用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因两人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长、副校长被免职。
这个调查结论与之前孩子家长和孩子的自述相差巨大。之前孩子家长称:赵某某的老师肖某某丢失了一支口红,认定是赵某某偷的,当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学校索要赔偿几百块钱,之后,不仅老师对其殴打,还叫了多名同学参与殴打,同学把她的裤子脱掉,用教鞭戳捅她的下体,老师就站在一旁看着。甚至女童当着镜头控诉:“老师怀疑我把她的口红拿走了”、“老师先踢了我下面两脚,又让同学用条尺打我,还让一个男同学把教鞭倒着捅进去。”
官方调查的结论,直接绕开了孩子一家有关“丢口红”、“骂小偷”、老师教唆学生伤害女孩的指控,之前被顶在风口浪尖上的班主任肖某某“全身而退”。
的确,家长一方指控有待证实,不排除有夸张的可能性。但是,面对家长的严厉控诉和官方结论的“两张皮”,子丑寅卯的事件细节无法对应。躲避疑点和冲突,不是对真相负责的态度;转身不回应孩子的带泪控诉,抛出一个“杀伤力最小”的结论,也是在怠慢公众的知情权。一个女孩小小年纪就遭到了难以想象的摧残,事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固定。
首先,老师有没有丢口红?这和孩子被打之间有没有关系?
这是可以通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佐证的:事发当天,班主任有没有把孩子的奶奶叫到学校?有没有提丢口红的事情?当时,是不是已经发生了所谓的“男同学捅刺女孩下体”的事情?发生了,班主任有没有主动告知家长?为什么是放学后才由家长发现孩子裤子上有血?到底谁在撒谎,这是不难证实的。
其次,宁县公安县、教体局是怎么得出目前的结论的?依赖的是什么证据?
比如,老师有没有当众羞辱、教唆殴打孩子?捅伤孩子下体的到底是笤帚还是教鞭?凶器有没有做DNA、血型鉴定?这是一起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暴行,对于班上的同学、学校老师做背靠背、一对一的询问,不难形成证据链,查清事实。宁县官方到底通过哪些证据认定,这就只是同学之间的伤害的?
要说明的是,不满14周岁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却是刑事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孩子的指控是真实的话,班主任教唆班上的同学对其殴打、甚至捅刺其下体,班主任本身就是“教唆犯”,是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任何企图包庇这种教唆犯罪行为的,也可能构成包庇犯罪。
这起案件对一个八岁的女孩来说,带来的创伤可能是不可逆的,抚慰这颗心灵,平复公众的愤怒,最好的方式是全面查清真相。
就目前来说,官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论,并没有证伪受害孩子提出的“老师教唆学生殴打她”的疑点,恐怕难以服膺公众的期待。还是希望当地能够给出更多让人信服的证据来澄清疑点。如果真是老师“教唆”的刑事犯罪,也别指望通过免职校长过关。
文丨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