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化解網貸行業風險,相關部門頻繁出台政策。新華社
【香港商報网訊】內地網貸新規被業界披露,市場解讀為規範管理將挺進「深水期」。
內地媒體昨日紛紛援引網貸行業人士消息稱,去年12月下旬,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一份《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下稱「175號文」)。該文提出,要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中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四不准防範風險蔓延
「175號文」將機構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已出險機構是指,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分為僵屍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規模較大機構。其中,規模較大機構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又可分為高風險機構(一個特徵就是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正常機構。(詳見列表)
從披露的文件來看,「175號文」根據上述不同分類,設定了不同的處置目標。如針對已出險機構中已立案的機構,處置工作目標首先為提高追贓挽損水平,穩控投資者情緒。
更重要的是,提出嚴格防範風險向持牌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嚴格執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機構不准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准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准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准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其中,在營高風險機構管控指引中,通過合規檢查和資金監測分析、評估風險狀況、掌握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證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局協調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機構資金流向進行查詢,重點關注自融、假標和資金流向異常行為。
後續監管重點市場出清
「整體來看,『175號文』的關鍵字就是兩個——『穩』和『退』,可見後續一段時間監管的工作重點必然是市場出清。」熟悉互金行業的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凱表示,上述分類也基本涵蓋了目前市場上的各類網貸機構,可以相對做到全覆蓋;提出的處理思路也相對具體詳細,但實際對於平台屬於哪種類別,目前看來仍由地方監管部門決定。
而業內人士則認為,如果遵照「175號文」完成出清,絕大多數網貸從業機構將退出歷史舞台,行業全面向「少數玩家」方向轉變。彭凱也指出,「175號文」對於「規模較小平台」,至於多小算小,各地標準確實不太一樣,也不應該一樣,後續被納入退出計劃的從業機構,退出的實施壓力還是下放到了地方。
為轉型開啟信用中介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分析稱,「175號文」最值得關注有兩點,一是,針對高風險網貸機構,在清退前不允許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增信。那麼,此前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的保險信用違約險模式可能走不通。雖然該規定只針對高風險在營機構,但今後第三方增信模式也會受到影響。其中,第三方擔保影響不大,仍是下一步P2P網貸增信的主流模式。但網貸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模式可能無法繼續,這與之前銀保監會加強保險機構與互聯網金融合作的監管方向一致。
二是,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從此,網絡小貸可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這是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這一條值得期待。那些合規的大型平台,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平台,可以在滿足網絡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當然也會按照比P2P更嚴的監管標準展業。
【观点】金融監管頂層設計待強化
針對網貸整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反思互聯網金融監管》中談到,政府仍然沒有擺脫運動式的執法狀態。
「起初各個監管機構各掃門前雪,不在其管轄範圍內就不管,只管持牌機構。這使得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野蠻生長,之後風險頻發,然後監管機構就重點打擊、治理整頓。過幾年,整個過程會再來一遍,我們對非法集資一輪又一輪的打擊就是一個例證。」彭冰在文中稱。
彭冰進一步表示,「首先我們目前的日常性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應對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其次,這麼多年,金融領域一直呈現「治亂循環」運動式執法模式,說明我們一直在對金融體制修修補補,缺乏進行頂層設計的決心和勇氣。」
同樣,董雲峰在《從「雙降」到「三降」,運動式監管何時休?》文章中談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真的有那麼難嗎?到底是監管技術的問題,還是非技術的問題。無論是生是死,無論備案還是牌照,無論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無論門檻有多高、標準有多嚴,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確政策預期,儘快告別「雙降」、「三降」等運動式整治,回歸監管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