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該司法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法嚴厲打擊洗錢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包括: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競合時的處罰原則,彰顯中國依法嚴厲打擊洗錢、幫助恐怖活動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地下錢莊導致巨額資本外流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目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為「換匯黃牛」。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現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
司法解釋要點摘編
●公布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
●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
●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
兩高公布認定標準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