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 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現年74歲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在任時未先申報租用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大股東黃楚標的深圳豪宅,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曾蔭權不服定罪,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今日(26日)終院頒下裁決,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終院稱曾蔭權已完成服刑,不會下令重審。
今次案件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曾蔭權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遭廉署提出起訴,共控三罪,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兩次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罪成一脫罪。曾蔭權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向控方支付的500萬元訟費亦減至100萬元,他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曾蔭權亦返回監獄服刑,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
判詞:原審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指引陪審團不足
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處理的爭議,包括原審法官有無就「蓄意失當行為」中的「蓄意」正確指示陪審團。曾蔭權一方在早前的聆訊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遺漏了控罪中犯罪意圖的重要元素。律政司一方就指,原審法官的指引簡單清晰,如果陪審團不相信曾蔭權當日在電臺節目上,對租用深圳大宅的解釋,就應該入罪。
終審法院判詞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及「严重性」方面指引不足。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判詞表示,由於控方案情以指控曾蔭權貪污為基礎,而陪審團未能裁定曾蔭權貪污,原審法官應在引導陪審團時進一步解釋「明知故犯」的元素。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瀆職罪成立,不能簡單理解作他們全盤拒絕曾蔭權接受電臺訪問時就無申報利益的辯解。
判詞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瀆職罪的「嚴重性」給予陪審團充分解釋。由於曾蔭權的貪污控罪無達成裁決,陪審團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有多嚴重,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事情必須披露和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未有在其指引中妥當分析這些因素。
至於處置方式,終院指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安排重審不符公義要求,故不會就曾蔭權的瀆職控罪下令重審。
曾蔭權:7年纏訟幾乎耗盡積蓄
曾蔭權指7年的纏訟,差不多耗盡他夫婦終身積蓄。
曾蔭權發公開信指,7年的纏訟,終於完結了,心內滿溢感恩。而這場官司的訴訟費用,亦差不多耗盡他夫婦終身積蓄。
曾蔭權表示,去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確曾經過一番掙扎。畢竟7年多的刑事調查,歷時70多天的5次法庭公開審訊,服刑8個月,差不多耗盡他夫婦終身積蓄的訴訟費用,已經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
他指,自己懷抱兩個信念,最終決定不管怎樣都要走下去。一是他太太要他堅持到底,還自己應有的清白;其次,他很擔心履行公務,在不涉貪腐的情況下遺漏申報利益,往往會被列作刑事罪行,而因他入罪這宗案例,會無邊際的擴大及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只怕公職人員日後因此為了避嫌而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政府變得窩囊無能。很感謝終審法院判他勝訴,確認他當日堅持信念是正確的決定。
他稱,7年多來,幸得到家人的信任,互相緊靠,關係比前更加緊密。及前同事與朋友,向他們一家伸出援手,關愛有加。神師緊緊地攙扶著他走過這一路艱辛。許多香港市民不時送上支持鼓勵。還有法律團隊努力不懈的抗辯。這些最可貴的親情與友情,助他跨過這段逆境。
他表示:「但這些日子使我明白真正的心安理得,是在謙卑的火爐鍛煉出來的,走過陰森的幽谷也不用害怕。未來我和太太及家人渴望重過平凡的生活,繼續在屬靈路上追尋安寧。」他又再次多謝家人、朋友、前同事、神師、教友和好多支持及關懷我的市民,無言感激。
2次刑事審訊及2次上訴聆訊 律師費花逾3千萬
曾蔭權的訴訟費相當「和味」。
曾蔭權經歷兩次的刑事審訊及兩次上訴聆訊,最後取得終極勝訴,可保長俸福利及大紫荊勳章。不過,埋單計數,是次曾蔭權的訴訟費相當「和味」,估計他四次的律師團隊費用近3千萬港元。
在2017年1月3日在高院首度審訊時,曾蔭權聘請「外援」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otomery出戰,當時Montimery以「友情價」600萬元包打,連同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大律師陳政龍及律師行成員總額費用近1300萬元,由於原審的陪審員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達成裁決,故陳官應控方要求下令案件重審,Monotomery則在英國有另宗民事案件要處理,陳官不肯遷就辯方檔期,故案件於同年9月26日作第二次審訊,並改由「本地薑」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擔任主帥,至於原有大律師陳政龍及金杜律師事務所繼續為律師團隊成員,而今次重審的律師費用亦高達1千多萬港元。最終兩次審訊的陪審團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
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兩次上訴律師費約600萬;如此一來,2次刑事審訊及2次上訴聆訊,即合共花去的律師費逾3千萬元。
此外,曾經為曾蔭權撰寫求情信的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指,對曾蔭權獲判終極上訴得直為他高興,相信對方上訴得直能取回訟費及獲發公務員長俸,對曾蔭權來說亦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