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羊灘
近日,山東廣播電視台問政節目《問政山東》曝光了山東省平度市應急辦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一事。據報道,記者發現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後,將情況反映給了當地安監辦。10分鍾後,就有人打電話威脅記者。此外,《北方新報》記者在烏蘭察布暗訪一起汙染問題後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舉報信息也被給了被舉報人。專家表示,目前,舉報人保護規定零散籠統,分布在各種法律法規中,缺乏專門的制度和立法以保護舉報人。(《法制日報》9月23日)
此前,舉報人信息被泄露,甚至遭到打擊報複的事情並不鮮見。2010年,《法制日報》引述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稱,當時有70%的舉報人遭到過不同程度的打擊報複,其中有的受到單位排擠,有的受到心理傷害,有的仕途受阻,也有的“被跨省”“被精神病”。最極端的例子恐怕是,差不多10年前,河南沁陽市村民王好讓提供一起搶劫案的線索,後案犯在監控過程中逃脫,殘忍地剁下了王好讓的雙手。
舉報人被反噬,不僅讓好人受傷、讓正義蒙塵,也嚴重損害了公民對公權力機關的信任。同時,對於為非作歹、違法亂紀的那些人而言,也意味著無底線的寬縱。如上所述,那些傷害舉報人的人、泄露信息的人,即便最後受到懲處,但傷害已經無可挽回。
其實,從目前的法律法規看,相關保護舉報人的規定並不少,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都有相應的保護舉報人條款。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明確了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等十種情形,屬於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複行為。近年來,不少地方紛紛印發舉報獎勵的辦法。可以說,在法律乃至社會認知層面,保護舉報人免受打擊報複,已有了一定的共識。
但是,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法律規定的不具體、不清晰,而恰恰在於法律難以落到實處,且泄露信息的不乏執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人。這不免讓人不解,這些機關本該更有守法的自覺,為何卻每每知法犯法?不管是山東省平度市應急辦工作人員,還是內蒙古烏蘭察布環保部門,抑或是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民警,這些人能夠不熟悉法律?不知道保護舉報人這一最起碼的常識嗎?
可見,舉報人遭打擊報複,不能總是怪缺乏“立法”,只要遇到困惑就呼籲立法保護。且不說從“立法”到“保護”還有不短的距離,就是有法,也需要相關機關和人員真正去踐行。如果總是明一套暗一套,陽奉陰違,只想著通過勾兌換取利益,而完全無視法律的尊嚴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那么,立再多的法,也無濟於事。
要切實解決舉報人信息泄露,遭遇報複的問題,一是要從制度層面強化信息管理,要構建合理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堅決杜絕那種“層層批轉”、甚至直接把舉報信給被舉報人的做法,二則是要堅決斬斷這些利益鏈條,讓那些通風報信的人受到懲罰,讓膽敢打擊報複的人付出代價。很多時候,法治亂象的成因並不是沒有相關法律對亂象約束,而是法律的執行力不足,導致一些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因此,只靠立法解決不了問題,只有加強執法,方能讓舉報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