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屏礎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針對有蒙面者圍毆長者,認為這是「違反了人性」的行為,建議立法會復會後,立即討論並訂立《反蒙面法》,令人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要付出代價」。官方權威人士回應,訂立相關法例時,政府要考慮會否帶來反效果。
不立法的理由無非是三個:一,立法將影響社區對話的進行,破壞氣氛;二,立法之後,會引起更多人反對,更多人本來不蒙面,變成更多人蒙面,結果法例沒有辦法執行,形同虛設;三,在國際上有影響,引起美國的制裁。
這三個理由都是很值得商榷的。理由是反效果論邏輯不通。
毀對話氣氛?止暴制亂優先
第一個理由,對話永遠應該繼續下去,永無止境。其實,反對派早已提出不收貨,高呼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意味着對話不可能帶來和平,更加不能止暴。採用這個理由反對《反蒙面法》時沒有道理的,也是不合邏輯的。如果真的要考慮社會效果,就更加要考慮任由現在的暴力升級,形成了黑色恐懼,任何人不同意他們的立場,戴上口罩就可以打人,打到半死,出了人命也無法拘捕他們,整個社會的人權、自由、生命安全也沒有了。不要立法很明顯是偏袒了反對派,對建制派殘酷無情。香港的經濟已經到了崩潰地步,40個國家的政府要求市民不來香港,香港的旅遊業和零售業已經玩完,行政長官對於這個局面究竟管不管,是否需要負責,是否需要優先處理這個問題?對話應該優先,還是恢復社會秩序需要有先處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難以執行?公安條例亦難矣
第二個理由,如果立法之後,更多人反對,法例就沒有辦法執行了。目前政府一再不批准某些危險度很高的集會和遊行,事後,反對派一樣上街,一樣攔交通,一樣堵塞機場,一樣破壞港鐵站,一樣衝擊和破壞商舖,一樣圍毆持不同意見的市民,請問公安法例執行困難,一樣受到反對派的反對,是否也不要執行了?這涉及法治原則的問題。絕對不應該因為有人反對,就讓現行的公安秩序受到破壞。
戴上口罩就可以肆無忌憚犯罪,這種邏輯是不能接受的。犯罪者的心理是非常清楚的。第一,沒有親戚朋友和同事看見,可以為所欲為,變成魔鬼,也不影響自己的形象和身份。如果面目曝光,根本就不可能再在親友中間立足,更不可能保留現在的地位和職業。特別這些暴徒裏,有不少是紀律部隊人員、社會工作者、郵差、港鐵職員、飛機師、空中服務員、教師和醫生護士人員。他們所領取政府的公帑,應該有專業操守和起碼的道德。既然行政長官說自己只剩餘下三萬警察,那就意味着公務員和公職人員,他都指揮不了,這說明行政長官已經很難維持有效的管治。既然如此,她的第一個責任,就要統籌好管治團隊,排列好隊形,統一步調,恢復法治,讓香港的公共秩序回到正常的軌道,挽救經濟崩潰的危險。不對《反蒙面法》採取立法的態度,大談反效果,實在就是要保護一大批公職人員裏面的黃絲帶,讓他們可以繼續參加反政府活動和暴力升級了,間接也呼應了美國的《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
國際反感?西方能香港不能?
第三個理由,《反蒙面法》將會在國際上引起負面影響。這個邏輯不通,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早已經制定了《反蒙面法》,維護法治,讓把遊行示威變成了打砸搶犯罪的人留下證據,警察可以很容易把他們繩之於法。為什麼西方國家制定《反蒙面法》,就符合法治、人權、民主,香港立法就不符合法治、人權、民主?香港到現在還沒有立法,美國已經制定旨在制裁香港的《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所以,有沒有制訂《反蒙面法》,並不影響美國為首的西方的干預香港原定計劃。到了香港立了《反蒙面法》,暴亂行為平息了,所謂西方國家干預香港也就沒有入手的空間了。
《反蒙面法》的制定可以講求策略。第一,在一般的情況下,允許香港市民戴口罩。第二,在危及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情況下,有人舉行未經政府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仍然遊行集會的情況下,已經觸犯了香港的公安法例,只要在現場的警察指揮官舉起了「你們已經參加了非法集結」的橫額,十分鐘之後,就可以對戴口罩的人進行拘捕,登記身分證,定額罰款。如果參與了暴動而戴上口罩的,則可判刑3個月到1年。這樣有區別對待,有助於警察可以收集證據,提高檢控犯罪者的效率及阻嚇力,讓暴徒不可以無法無天,逍遙法外。
「反效果論」的前提是,反對者會不會更加反對《反蒙面法》?這完全沒有考慮到要堵塞住平息暴亂的法律的缺口,恢復香港經濟民生。「反效果論」的想法,是和香港七百萬人的福祉是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