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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网訊】觸發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下周三(23日)因洗黑錢案刑滿出獄。據傳媒報道,有牧師勸服陳同佳同意放監後前往台灣自首,為個人錯失承擔責任,陳同佳希望台灣當局不判處死刑。
據《星島日報》引述可靠消息稱,近月有牧師多次以神職人員身分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建議他考慮到台灣自首,最終成功勸服對方原則上同意赴台自首,但希望不會被台灣當局判處死刑。
消息指,陳同佳曾擔心到台服刑「人生路不熟」,亦不熟悉台灣法律,台灣方面的律師早前曾來港,與陳同佳商討案情,並向他介紹台灣法律、監獄情況等。
消息人士指,陳同佳犯案時年僅19歲,是一時錯手犯下大錯,若自首可顯示他真心悔改,敢於承擔罪責,「將來亦可以抬起頭做人」。
消息人士指,陳同佳犯案時年僅19歲,若自首可顯示他真心悔改。資料圖
消息人士引述陳同佳說,對死者潘曉穎的父母表示最大歉意,希望獲原諒,他在獄中亦知道修例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對此感到內疚,若他最後向台灣自首,希望此決定亦有助「外面的哥哥姐姐」減輕憤怒,令社會事件盡快平息。
消息又指,陳同佳的父親原先對自首建議有保留,擔心兒子或被判死刑,經過幾次與律師和兒子傾談後,對自首決定亦表示同意。
陳同佳下周三出獄後,將留在香港一段非常短的時間,與家人相聚後便出發赴台,而台灣方面就接收疑犯一事仍在商討當中,正式赴台日期有待敲定。
管浩鳴今早探望陳同佳 證实出獄後赴台自首
管浩鳴(右)證陳同佳出獄後赴台自首。資料圖片
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法政牧師向傳媒證實,過去數月一直有探望陳同佳並勸他自首,對方明白自己犯下大錯,願意在下周出獄後赴台自首,承擔罪責。
管浩鳴說,今早曾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對方想法沒變,仍願意出監後向台灣方面自首,他透露,已委託台灣律師處理自首相關事宜。
梁美芬建議政府派觀察員協助陳同佳到台灣受審
梁美芬 資料圖
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建議政府派觀察員協助陳同佳到台灣受審,提供法律意見支援。
梁美芬表示,現時有消息指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願意回台灣自首,認為對陳同佳本人、死者家屬及社會都是最好的結果和交代。
她指,從陳同佳的年齡和案情去分析,加上他願意自首的話,相信台灣一方願意豁免死刑的機會很高。而特區政府亦應該考慮派觀察員到當地,在審訊過程中協助陳同佳,提供法律意見支援,尋求最公平、公正的判決。
台「法务部」要求香港继续关押陳同佳,追诉其杀人罪
对此,台「法务部」17日声称,要求香港方面对其继续关押,追诉其杀人罪,还说台方可迅速提供案件在台相关证据。
陈同佳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被判刑。(港媒图)
据悉,台湾在侦办和审理此案件时,虽然士林检方曾对嫌疑人陈同佳发布有效期长达37年的通缉令,但据台湾「中央社」10月17日报道,因香港、台湾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陈到台湾接受杀人嫌疑的调查。
报道提到,台「法务部」17日发布新闻稿谈及此次案件,称陈所涉嫌的杀人重大刑案属于「万国公罪」,还正式呼吁香港方面秉持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在陈刑满释放前积极继续关押、追诉,「以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公道」,台方则将在对等、尊严及互惠基础上「迅速提供本案在台相关证据」。
随后,台陆委会也提及类似说法。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声称,呼吁港府应在陈嫌未刑满释放前积极续押追诉,还说只要港府提出请求,台当局将在平等、尊严、互惠原则下尽速提供本案在台相关证据,「让正义得以伸张,早日还给受害家属公道。」截至17日晚上20时,香港特区政府未公开回应台当局的相关说法。
就台当局为什么再次主动谈及「陈同佳案」的问题,环球网记者询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他认为台当局此次表态是一种巧妙的卸责行为,不动声色、故作姿态。
他说,杀人案的证据大部分都在台湾,而陈同佳人在香港,在没有《逃犯条例》的情况下,案件可能成为「无头案」,但案件毕竟是在台湾发生,为防止出现无法向民众正常交代的情况,只能抢先把责任推卸掉,「减轻法律和道义责任」。
他说,毕竟冤有头、债有主,但大家却眼睁睁看着本来能够解决的事件被搞砸,期间有巨大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追究,还有政治人物借机「抽水」(占便宜),推波助澜、落井下石。就香港、台湾两方而言,案件都「卡在这了」。
如今陈同佳有可能被释放,就连台“法务部”都要求追诉陈同佳杀人罪嫌疑,岛内网友表示,“这就是为什么要支持修例,把这些逃犯抓到牢里给人民公道”。
然而,由于台当局曾经拿香港《逃犯条例》修订风波炒作所谓“反送中”。有岛内网友讽刺称,台“法务部”的上司正在搞“反送中”不亦乐乎。
还有人批评称,蔡英文曾经与香港黑衣暴徒“合作”。
还有网友说,没有法源是没办法把陈同佳押送台湾追诉杀人嫌疑的,并且这位网友还批评民进党当局可耻。
更有网友调侃,支持所谓“反送中”结果就是纵容杀人犯。“这杀人犯真爽,只被法办盗领死者钱财(罪行)。”
多人游說其自首
政府原計劃修訂《逃犯條例》,將陳同佳引渡至台灣受審,但隨着修例工作停止,政府未再提出任何方案處理台灣殺人案,亦對坊間提出的「域外法權」、「行政指令方式」單次移交疑犯等建議一概「落閘」。因此,要實現特首林鄭月娥當初提出修例的「初心」,很可能要靠民間力量協助。據傳媒報道,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今年7月曾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兩人會面近一小時,相信是游說陳同佳出獄後赴台自;據悉近月亦有接近陳同佳人士向他痛陳利害,建議他考慮出獄後赴台自首。
製圖:橙新聞
據悉,近月有社會人士到監獄探望陳同佳,建議他考慮出獄後赴台自首,認為若他勇敢承擔罪責,公眾會給他機會改過,否則將來難以「抬起頭做人」,陳同佳正在考慮。有民建聯中人說,陳同佳當日在洗黑錢案將涉嫌殺害女友一事和盤托出,顯示他肯認錯及有悔意,並非「十惡不赦」,而且陳同佳犯案時只有19歲,十分年輕,如果他願意自首承擔罪責,應該鼓勵。
香港與台灣司法制度截然不同,根據台灣《刑法》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具建制背景的律師指,一般而言若疑犯願意自首,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而若疑犯年輕、認罪及有悔意,判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的機會較低。
民建聯中人指,游說陳同佳自首是其中一個可行方案,早前台灣殺人案死者家屬曾去信特首,提出四個方法希望為女兒討回公道,包括以「單次個案」、「域外法權」、勸服疑犯到台灣自首,但政府無意採納涉及修改法律或政治敏感的方案,而政府在勸服疑犯自首選項上亦沒有太多角色,由議員或民間去做工作會較合適。
陳同佳承認4項洗黑錢罪 被判監29個月
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青年陳同佳,回港後被控洗黑錢一案,今年4月12日,被告在高院承認4項洗黑錢罪,法官于4月19日判處他入獄29個月。
報稱學生的20歲被告陳同佳,被控於2018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明知財產屬犯罪得益仍處理女子潘曉穎的財產,即1張匯豐銀行提款卡、1部Casio相機、1部iPhone 6手機、現金新台幣2萬元及港幣約1.9萬元。
陳同佳離開法院。圖:中通社
案情透露,被告在去年3月向警方透露他在台灣殺害潘曉穎,即時被警方以謀殺罪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謀殺,並將潘的屍體埋在台北。被告說,他與潘在台灣曾發生爭拗,期間潘聲稱懷有前男友的骨肉,又展示了一段她與另一不知名男子性交的影片。被告一怒之下將潘的頭部撞向牆,並用雙手勒著對方,潘在10分鐘後死亡,被告再將她的屍體放入行李箱再棄屍車站。
女友透露懷他人骨肉 觸發被告殺機
被告陳同佳(靠窗者)認罪後被繼續還押。圖:星島
据了解,現年20歲的被告陳同佳前年7月結識受害少女潘曉穎,2人1個月後成為情侶。前年12月初,潘表示自己已懷孕。約於同一時間,2人計劃於去年2月一同遊台,被告負責訂購機票和酒店住宿。
去年2月8日早上,潘透過短訊告知母親將會赴台探望「朋友」,但未有指明朋友是誰,便在當日早上與被告離港前往台北。同月17日凌晨1時許,潘發訊母親指將於當日晚上回港,但此後與外界失聯。另一方面,被告於當晚11時許獨自從台北乘飛機返港。
同年3月5日,潘的母親向將軍澳警署報稱女兒失蹤,其後在寓所發現被告的「入台證」副本,又從中得悉被告入住台北紫園旅店。被告於同月13日被香港警方問話,他在會面中承認殺死潘,隨即被警方以謀殺罪名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殺人,將潘的遺體藏於台北某處的草地。
警方隨後兩日為被告錄取口供。被告指自己與女友遊覽台北和台中,並於2月13日入住上述紫園旅店。直至同月16日,2人逛夜市後購買一個粉紅色行李箱,並於翌日凌晨返回酒店。2人因行李收拾問題爭執後性交。
同日凌晨約2時,2人再次起爭執,期間潘聲稱腹中胎兒是前男友的孩子,又向被告展示一段她與另一名男子性交的片段,不料觸發被告殺機。被告擊打潘的頭部至牆上,隨即以雙手從後箍頸,2人在地上糾纏約10分鐘,直至潘氣絕身亡。被告犯案後將潘的屍體藏於上述行李箱內,並把潘的個人物品分裝進4個膠袋內。
被告睡至同日早上7時後,首先在酒店附近不同垃圾收集站,棄置潘的個人物品。其後他將藏有潘遺體的行李箱,棄置於台北竹圍捷運站附近一個公園的草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