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慧賢指,調查發現地政總署在執管上述的規例時力度不足,有些個案更是不執管或延誤執管,亦未有積極向違規的業權人追收豁免限制費用。記者何加祺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何加祺報道:申訴專員公署昨日發表調查報告,指教育局在審批私立學校收取不可退還費用時,未能清晰表述一套全面的申請機制、程序和審批準則,反映教育局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有關費用的情況。公署建議教育局盡快制訂更全面的申請和審批機制,並向私立學校及相關持份者公布。教育局亦應建立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數據庫,以全面掌握相關情況。兩項建議已獲局方接納。
指教局未能清晰表述機制
申訴專員公署就教育局審批直接資助學校和私立學校調整學費,以及私立學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機制作主動調查。調查發現,教育局有按既定機制審批直資學校和私校調學費的申請,而當局經審核相關學校的申請理據、財政狀況及家長意見後作出審批,認為並無不當。
至於有關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教育局是按《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監察學校運作的專責部門,多年來一直按早年徵詢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有關法例文,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故無須徵得當局的批准。然而,公署進行這項主動調查期間,指出當局一直的做法與《教育規例》的規定有矛盾。
教育局在再次徵詢法律意見後,同意該局應審批私校收取任何與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有關的其他費用;就不可退還的其他費用,教育局並未能清晰表述一套全面的申請機制、程序及審批準則,反映當局並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情況。
倡建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數據庫
公署提出2項改善建議,包括須盡快制訂有關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更全面的申請及審批機制,並盡快向私校及相關持份者公布;以及建立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數據庫,以全面掌握有關情況。
教育局回應指,私校所有開支都由學校自行承擔,部分私校會以債券、建校費和提名權費等形式,籌集配合教學、學校發展、改善設施和基建工程等經費,局方已注意到籌集資金的形式趨向多樣化,會參考公署建議,檢視及改善監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措施,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以及建立數據庫。
又說,在構思監管措施時,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同時要考慮學校的情況和需要,避免過分干擾私校的運作模式,讓私校繼續發揮其應有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