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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网訊】21歲跟車工人去年9月22日參與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hop」游行示威時,涉嫌踐踏國旗,再把國旗連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他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月指判刑明顯不足而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日下午頒布書面裁決,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日。
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方為21歲被告羅敏聰。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今午開庭宣布判案理由撮要。潘官指考慮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事發時人數眾多,羅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經審視後認為羅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羅夥同多人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又把國旗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東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間棄掉。而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3名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