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就職工盟擬於5月1日在港島區舉行兩個公眾集會及一個公眾遊行,警方經風險評估後,公布禁止及反對是次公眾集會和遊行申請。
會令參與者增加染疫風險
警方表示,有關公眾集會及遊行屬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動,有理由相信舉行有關活動不單會增加活動參與者及其他市民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風險,亦會對所有市民大眾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他人的權利。因此,警方認為有需要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下稱「條例」)第9(1)條、9(2)條、14(1)條及14(2)條禁止上述公眾集會及反對上述公眾遊行。
警方指出,根據條例第17A(2)條,凡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7或13條的規定下進行,該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根據條例第17A(3)條,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如憑藉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