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基本法》22條不適用於中聯辦

2020-04-28
来源:香港商报

鄭若驊 资料图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林駿強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提問時,解釋《基本法》22條並不適用於中聯辦,因中聯辦是代表中央,不是中央各部門或中央所屬各部門。不過,她說中聯辦仍須守法,當中的依據是中國憲法和國函,其中前者寫明「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後者則清楚寫明中聯辦及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及當地法律,包括香港法律。她說,中央有權有責對香港所發生的事關注、關心,並有其監督權。

  中聯辦代表中央亦須守法

  鄭若驊指出,《基本法》22條有些字眼很重要,尤其提及「中央各部門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她說,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是於香港回歸前即1997年之前已經存在,並不符「如需在香港設立機構」的情況。

  她續引伸,國務院的決定即是國函2000第5號已清楚言明,新華社在2000年1月18日改名為中聯辦。因此,她稱這不存在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的問題,並明言中聯辦是代表中央,而不是中央各部門或中央所屬各部門。

  被問中聯辦不受《基本法》22條規管,但是否要守法,鄭若驊回應道,中聯辦仍然需要守法,當中的依據是中國憲法第五條,即是「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二法律依據則是國函2000第5號通知,即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的決定,當中清楚寫明中聯辦及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及當地法律,即包括香港法律。她稱中聯辦要守法,但其基礎是憲法第五條及國函。

  強調中央有權責監督香港

  鄭若驊進一步解釋,香港是直轄中央,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權予香港,所以顯而易見,中央是有權有責,對香港所發生的事關注、關心,亦有其監督權。她在會後被追問時表示,中聯辦的地位問題,只要冷靜地整體理解《基本法》條件就可以了解,認為今次情況無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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