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記者從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獲悉,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行為,自5月1日起,廣東正式實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有效期5年。
根據該辦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等範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非法集資。
舉報人可提供書面或電子證據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對於跨省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可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仍可參照廣東的規定給予獎勵。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採用,並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後,即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若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後,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