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橋
單單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是不足夠的,於此司法基礎上,還必須建立一套執行機制。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維護國安事宜,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另外,中央人民政府亦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安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負責港「管不好」的國安事宜
中央駐港的國安公署與特區的國安委員會有何不同?國安法第14條訂明,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訂香港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至於國安公署,第49條規定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就維護國安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此外,第55條還補充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等。
比較可見,香港主要的維護國安工作,絕大部分均由國安委員會負責具體執行,這包括了執法、檢控、司法;國安公署所扮演角色,則是一方面就香港本身國安事宜提意見、給建議,監督、指導、協議、支持相關工作,另一方面則處理香港以外的國家安全情報,以及管轄香港特區無法處理的安全事情。兩者分工,其實非常清晰,各有各的職能與責任,根本不存在所謂架床疊屋,亦無違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方針。
始終,香港公務員團隊特別是執法機關縱然非常優秀,但有鑒維護國家安全對香港來說乃是全新事物,港方由經驗到培訓均有所不足,國安公署誠須就此發揮積極功能;此外,特區政府作為國家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難以掌握到全國其他地方的國安資訊,因此亦難以國家層面通盤處理重大國安問題。對於香港特區可能「管不了、管不好」的「特定情形」,無疑須由中央統一處理,而國安法對相關案件的界定亦十分慎重。所以,國安公署與香港的關係,基本上是各司其職、相輔相成,於「一國兩制」下並肩維護國安工作。
美英國安機關皆中央主導
事實上,以上布置亦跟其他國家的國安執行機制相若。美國的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顧名思義,此兩個有份維護國安的機構,皆不屬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且,美國維護國安的聯邦法律亦由美國國會立法制訂,提出訴訟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的是聯邦法院,亦即由執法、立法、司法皆由中央主導。英國方面,對內和對外的國安情報分別由軍情五處(MI5)和軍情六處(MI6)負責,前者由英國內閣辦公廳、內政大臣統轄,後者則直接向外相負責,兩個機構的總部均設於首都倫敦。可以看到,中央設立駐港國安公署,與國際慣例做法基本同步;進一步言,中央將主要國安職權交予特區政府,實是最大程度信任、依靠香港的體現。那些批評相關機制的人,何必對海內外的國安法雙重標準?又何必矮化中央?
國安公署既非洪水猛獸,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確保香港穩定繁榮的定海神針,港人的憂慮完全是不必要的,且是沒有根據的,不能聽信反對派一味污名化、妖魔化。國安法第50條已強調,國安公署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他們既須遵守全國性法律,亦應當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並且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其實,中央派駐人員到港執行職務,絕對不是什麼新鮮事,譬如解放軍駐港已經23年了,這些年來他們有沒有侵害港人權益?有沒有做過什麼違法事情?香港市民對解放軍的滿意度及支持度一直高企,相信國安公署人員亦將備受港人的愛戴。再者,跟解放軍的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類同,國安公署的經費亦由中央財政保障,不會用上香港納稅人的一分一毫。
說到底,國安法是為國家好、為香港好,在港維護國安的國安公署亦然;在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大前提下,最終得益的必然包括全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