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橋
香港國安法於回歸23周年之際生效,這套法律無疑姍姍來遲,最大原因乃香港遲遲未能自行為基本法23條立法,以致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一直存在漏洞。
當然,國安法跟23條存在根本不同。23條乃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至於國安法,新訂的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則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可以看到,兩者誠有相同之處,但同時亦有所差異。
四罪行不同於23條
不必諱言,國安法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必由法律。去年的修例風波,以下現象相信有目共睹,絕大多數港人亦認同必須禁止:
一些組織和人士公然鼓吹「港獨」,屢見「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等口號和旗幟,更莫說出現了明目張膽的「港獨黨」,可見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能繼續無了期地坐等23條立法。事實上,立法會內並不排除存在或明或暗地支持「港獨」的分子,他們又豈會讓23條成功通過?所以,香港須要禁止分裂國家的國安法。
此外,有人發起行動「癱瘓政府」,包括動員包圍立法會、包圍政府總部等,甚至一度衝入佔領立法會,在內大肆破壞,類似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及其履職場所的行為,無疑必須嚴加防範和制止。此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雖亦將非法進入立法會訂為刑事罪行,但條例下最高只判3個月監禁無疑太輕,根本不足以發揮什麼阻嚇作用。
期間,示威者行徑更有恐怖主義活動的趨勢,不單公然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等肆意攻擊,還配合「黑警死全家」口號煽動群眾包圍紀律部隊人員宿舍,並出現「孤狼式」企圖嚴重傷害甚至企圖謀殺警員。而與此同時,公然襲擊政見不同人士的「私了」亦愈演愈烈,非但施以拳打腳踢,更可怕的是當街潑油點火,也莫講暴徒四處破壞公共設施、交通工具,以及私人企業和商舖了。對於凡此種種的恐怖主義暴力犯罪,必須進一步地加強執法和刑罰,單靠原來的刑毀、傷人等罰則,完全不能凸顯其恐怖主義特質的嚴重性。
至於遊行時屢見別國旗幟飄揚,有人且公開到別國要求制裁香港,警方最近並連番破獲懷疑受外國勢力資助的洗黑錢活動,有案件涉及資金且高達3億元。《時代》雜誌日前還披露美國總統特朗普凍結了該國國際媒體署(USAGM)一批支援香港反對派活動的約1500萬港元資金,顯而易見,外部勢力已或主動或應邀干涉了香港事務,而國安法前的香港亦無規管類似行為。
以上,可見國安法絕對必須要立、並且急須要立,而且這跟23條也有明顯不同之處。事實上,國安法第7條指明,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反映了國安法與23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並行不悖,更說明了國安法生效後不代表香港可以不再完善其他國安法律。
什麼是違反「一國兩制」?
有曰,基本法23條規定國安法律應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莫非今次國安立法豈不是違反了「一國兩制」規定?首先,如前所述,國安法根本不同於23條,因此並無違反基本法;其次,國安法的立法程序也完全符合了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規定。
國安法如何訂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根據憲制通過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然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再依法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通過將香港國安法增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於即晚刊憲之後,國安法就正式在港生效。可以看到,以上所有程序均合憲合法,不單沒有違反「一國兩制」,更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體現。
不禁反問:什麼才是違反「一國兩制」?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毫無疑問皆違反了「一國兩制」,當中概無任何爭議餘地。另外,反對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反對將全國性法律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至從根本上反對國安法,亦是違反了「一國兩制」特別是「一國」原則。再進一步言,長時間地無視、阻撓、反對基本法23條有關香港自行制訂國安相關法律的要求,同樣違反香港本身的「兩制」責任。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國安法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礎,不單有利香港的長治久安和穩定繁榮,也確保了「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值得補充的是,國安法第33條容許了減刑甚至免罰的狀況,只消犯罪者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再加上國安法不設追溯權,這種既往不咎、包容改過的罕有寬宏處理,試問那些損害國家和香港安全、破壞「一國兩制」的人還有面目繼續作惡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