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宋小莊
在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訂的香港國安法生效。該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具有強大的力量,其中大部分條文,香港市民都知道了,但也有部分內容還不清楚,有誤解的地方,舉例說明如下:
一、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管轄權
對中央有管轄權的國安案件如何認定、由什麼機構負責檢控和審理、適用何種法律,香港社會有不同的猜測,香港國安法作了回答。
(一)該法第55條明確了有關的實體和程序條件。實體條件是:(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2)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程序條件是:「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該公署才能行使管轄權。這類案件涉及外國介入、港府難以處理、國家安全受到重大威脅等情況,應該是不太多的。
(二)該法第56條規定:對該等案件,「由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也就是說,國安公署只負責有關案件的立案偵查,有關案件要移送到內地、由最高檢察院指定的檢控機關起訴、由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審理。
(三)該法第57條也明確有關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既不排除香港國安法的適用,也不排除內地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
二、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
香港有些人以為,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內地和香港。其實不然,該法除了有屬地管轄外,還有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對屬地管轄,也認可行為地管轄和結果地的管轄。現說明如下:
該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就是屬地管轄,屬地管轄又分為行為地管轄和結果地管轄兩種。該條還說明:「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香港特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區內犯罪。」還說明「在香港特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是廣義的屬地管轄。
除了屬地管轄,該法還有屬人管轄。該法第37條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屬人管轄是指對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轄,但要求自然人務必是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非自然人務必是在香港特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他們在香港以外觸犯本法,香港也都有權管轄。
該法還有保護性管轄。該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是非常廣泛的,凡是沒有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任何人,在香港特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香港特區也有管轄權。對其中特別重大的案件,滿足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中央也有管轄權。
三、提供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的若干名詞的對照兩地的法律名詞不盡相同。香港國安法第64條說明,本法規定的刑罰「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香港當地法律的「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要參照適用香港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管制」要參照適用香港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的是香港相關法律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四、香港國安法沒有追溯力
香港社會有不少人認為,為了制止犯罪,香港國安法應當有追溯力。香港國安法明確了沒有。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罰。」第64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沒有追溯力。對一般的刑事犯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是不允許有追溯力的,只是對國際社會普遍都承認的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該公約是允許有追溯力的,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還是做出沒有追溯力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