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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网訊】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臨近,選管會表示,留意到近日傳媒報道個別人士及團體舉行各種選舉活動,發言人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發言人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候選人定義,包括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
發言人说,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此外,發言人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發言人呼吁,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如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