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黎棟國
今年兩會不平凡,效率高、快、準。短短8天會期,要報告的報告好,要處理的處理好,要決定的以雷霆萬鈞之勢決定了。今年將實現全國脫貧,進入小康,已經階段性戰勝新冠病毒,中央政府以人民生命為先,動全國之力救治患者,不分貧富、身份、地位,充分表現政府的擔當和決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宣讀有關香港國安法決定草案的議案時,在席全體代表委員以極熱烈、持久不息的掌聲表達全力支持擁護中央的決定,真的是身體動作比言語更勝千百倍。5月28日,「決定」以極高票在人大通過。馬不停蹄,密集性諮詢隨即展開,香港各界人士踴躍地,毫無保留地發表意見,支持的,反對的,憂慮的都講出來。33天後,常委會全票通過了這部有6章66條的香港國安法,經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香港迎來了最佳的回歸23周年賀禮,止暴制亂可期,各行各業可以回復生機,再出發,再創輝煌的時機來臨了!
國安法合法合憲
反對23條,反對國安法的人跑的跑,退的退,「港獨」組織解散的解散,停止活動的停止,昔日的豪言壯語,什麼核爆也不動搖的氣勢消失得無影無蹤。部分留下來的則用盡軟硬手段,繼續大打文宣戰、國際戰,勾結外力制裁,我們必須全力反對,採取適當反制措施。反對派對國安法的批評和攻擊表面上看來有點道理,但只要仔細想一想,做分析,不難看到只是一些空泛無實質的指責批評而已。藉這機會,讓我同各位分享一些對反對派指責的看法。
他們批評:中央違反給予特區高度自治的承諾,繞過立法會自行立法。
特區是根據憲法31條成立,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這部全國性法律就是基本法。基本法最核心的兩條是: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特區制度和一切權力來自基本法。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通過,1997年7月1日實施,至今並無修改。制訂全國性法律的權力機構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基本法並無條文規定人大不可以制訂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相反,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公布或立法實施。這是回應反對派指責的堅實法律基礎,它已生效了23年。
看看一些例子:國歌法是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立法實施。國籍法則是經過常委會解釋,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公布實施。基本法23條要求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經過了23年,特區自行立法仍遙遙無期,來自反對派的反對立法聲音不絕。國歌法的立法過程,徹底暴露本地立法機制失效。按現時形勢推算,特區23條自行立法不切實際,加上過去一年的暴亂,「港獨」組織猖獗,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大打「制裁牌」「國際線牌」。香港缺乏適當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依法行使國家事權,制止亂局,合法合情合理,放諸世界各國皆準。
尊重人權 保障司法獨立
他們批評:中央破壞《中英聯合聲明》,「一國兩制」已死。
說這句話的人或組織從來沒有提出具體條文支持。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清楚表明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授予的權力。剛才提及制訂香港國安法的法律依據,可以證明「一國兩制」不單未死,反而展現強大的生命力,面對新困難新挑戰,有足夠力量應對。
他們批評:政府不再保障人權,言論自由被扼殺。
這是錯的。香港人權自由不單沒有改變,反而得到進一步保證。國安法開宗名義在第一章第四條闡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shall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一如既往,法院審理國安法案件時,解釋法律要考慮整體而不單是個別法律條文。因此,總則的相關規定必定產生保障人權的效果。再者,基本法的相關保障也要執行。
他們批評:司法獨立不再。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的條文完整無缺。批判的人提出了哪些事例、證據支持他們的指控?他們劍指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特首應當從法官中指定若干名處理案件,指控這是侵蝕司法機構的權力和獨立性。這論點不堪一擊。第一,特首只可以從法官名單中指定,即是沒有新人,而委任新人出任法官沒有改變,仍然要依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經由現行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特首任命。第二,指定專門法官處理特定類別案件不是新鮮事物,行之已久。須知案件愈來愈複雜,由有專長、有經驗的法官專門處理效果更好,效率更佳,判決更精準,更能彰顯公義。第三,特首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規定既尊重司法機構,更能夠讓特首聽取最專業的意見。至於有人指控最後決定權在特首,她說了算。這指控無視現實,基本法委任法官的規定也是由特首作出,兩者有分別嗎?過往23年,反對派的擔憂發生過嗎?
國安法內容細緻,有針對性,如何讀好,如何用淺白易明的話講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僅拋磚引玉,請各位讀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