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昨日,稅務局開始發出2019-20課稅年度的稅單。稅務局指,納稅人倘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獲稅務局批准分期繳付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發出的2019-20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1年為上限。
稅務局指,如納稅人有需要申請分期繳稅,可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須佐證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相關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tax/cws2.htm)。如需進一步資料,可致電查詢熱線187 8033。上述支援措施不適用於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的人士,以及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
假若納稅人未能按照分期繳稅安排準時繳交分期款項,有關安排會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繳的稅款會被加徵不多於5%的附加費。如在加徵5%附加費的6個月後仍有未繳交的稅款及5%附加費,則會被加徵不多於10%的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