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港媒体消息指出,本月中,兩名擁有土瓜灣一個物業的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強制驗窗計劃下發出的法定通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一萬元。
案件涉及的處所位於浙江街一幢16層高及樓齡48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共同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但該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周四(13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
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