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覆》由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對不動產共有登記、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熱點問題做出回應。
其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方面,自然資源部在《答覆》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本次答覆還就不動產共有登記、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房屋交易、納稅、登記簡易辦理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等9個問題作出了詳細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