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29日)通過《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並將在刊憲後生效,屆時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會獲酌情權處理不符合現行規定的本地漁船登記申請個案。
政府2012年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當中包括引入新的登記制度,規定所有本地漁船須向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登記條件之一規定漁船在該年6月15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惟《條例》並沒有賦予署長酌情權處理不符合上述的運作牌照規定的個案。
漁護署發言人說,《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正式生效後,署長將獲授權行使酌情權,考慮上述日期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登記申請。惟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令署長信納有關漁船直至2012年6月14日完結前一直用於捕魚。
此外,發言人指出,有漁船船東可能較早前因以為其漁船因未領有在2012年6月15日有效運作牌照而無法獲得登記,而把漁船出售或棄置。條例修訂後亦將賦予署長酌情權考慮該種情況下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批准,給予合資格船東在指定時限內為一艘漁船登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