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澤民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嫌於2020年6月21日號召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警總),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組織,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之集結。早前周庭已承認兩罪,其餘兩名被告亦於上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承認控罪。三人經還押監房逾一周後,今日(12月2日)再被押到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其中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黃之鋒,被判監禁13個半月。而承認煽惑罪的林朗彥則被判監7個月;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周庭,則被判監10個月。
犯事罪成,入獄受刑,順理成章,自古皆然,本來沒有撰文評論的需要。然而,由於這個法庭案件帶有高度的嚴重性及獨特性,筆者認為值得深入分析,同時更希望藉此為年青人带來啟示與反思。
首先,單從案件的本質來看,這是一宗有計劃、有預謀的嚴重罪行。黃之鋒等人在明知沒有得到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組織及教唆其他人於去年6月21日參與一場非法示威及極可能(事後亦證明屬事實)全面演變為暴力衝突的暴亂。
其次,從案件的獨特性來看,這是一宗異於尋常的示威及暴力衝突案件。眾所周知,警總是繼香港政府總部、最高法院及立法會以外,香港特區的最高權力象徵。所以,黃之鋒等人公開煽惑群眾,參與非法集結,包圍警總,等同公然挑戰整個香港特區政府,衝擊基本法所允許的示威及集會自由和試探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
再者,從一個更加廣闊的角度來看,這案件涉及外國反華勢力藉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反修例)風波策劃的一個驚天大陰謀,是在香港搞顏色革命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步驟。其目的旨在蠱惑人心,製造官民間的矛盾,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搞亂特區的管治,甚至把香港從國家分裂開去,最終影響台灣的政局和走向。事實上,自去年爆發反修例風波以來,港獨份子不斷勾結外部反華勢力,煽惑年青人和學生,帶頭以各種形式(包括黑暴等非理性手段,衝擊政府),撕裂社會,而黃之鋒等人正是這些港獨份子的領頭羊,其心可誅!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案件是關係到香港的未來前途及國家的一統大業,無論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肯定高度重視。這不僅須需按相關法例規定,對涉事者(最少是枱面上看得見的)作出懲處;更重要的,是必須向所有人發出一個明確的信息,就是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或圖謀都不會得呈,國家將會以強而有力的措施反擊。
回想今年6月30日,中央政府鑑於香港一直未能按《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國家安全立法,而暴亂已經失控,整個社會陷入恐慌之中,因此果斷出手,主動制定《港區國安法》,為過激的行為劃下紅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這情況就等如於2005年由人大通過,專門為針對台海峽兩岸關係量身定制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樣,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國家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的底線,把紅線畫得清清楚楚。簡單來說,兩條法例誕生的目的,都是向世界各國說明,無論香港或台灣,都是中國的領土,絕不允許任何人做出任何改變。
對於香港的年青人,希望他們真正明白,案件絕對不是他們想像的簡單,那不是一般的堵路叫囂,也不是普通的非法集會。從廣義角度來說,那是徹頭徹尾分裂國家的行為,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會姑息的罪行!因此,黃之鋒等人可說非常走運,因為案發之時,《港區國安法》尚未問世,否則,他們肯定早已被控違反相關法律,以儆效尤!
今日,《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而中央政府已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並根據國安形勢,就戰略和政策提出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政府履行職責;同時,特區政府亦在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執法工作。可以說,《港區國安法》已經全面就位,如果有人仍未認清事實,錯判形勢,妄圖挑戰國家的底線,又或測試執法單位的決心,那注定是徒然,只會自嘗苦果,希望年青人引以為誡,依法守規。據悉,對於一些曾經干犯黑暴而尚未遭提庭檢控的18歲以下年青人,如果案件不涉及《港區國安法》,只要他們真心悔改,特區政府願意釋出善意,改由警方以警司警誡取代法庭檢控,給他們改過自身的機會。因此,奉勸那些年青人該痛定思痛,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作者為香港智庫機構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