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表示,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上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4920元。
屋宇署指,有關處所位於置富道一幢28層高及樓齡42年的住宅大廈。署方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屋宇署表示,署方因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而作出檢控,該業主並於11月26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0日)指,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屋宇署表示,有關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市民可參閱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BISMWIS_CostReference.pdf。至於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署方網頁下載(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記者 唐信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