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指1名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而作出檢控,該僱主則在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5.4萬元。
勞工處今日(11日)表示,1名鐵匠於2017年1月22日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而引致身體多處受傷,但其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7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他。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處方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記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