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取締的「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涉於去年7月參與「光復上水」非法集會遊行,期間拍打一名警長的頭盔,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和襲警兩罪,此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今(12日)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詩麗裁定称,未能證明犯案者就是陳浩天,故裁定他兩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裁判官称,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是犯案人是否被告。控方提出的證據包括,警方在案發後逾一個月拘捕被告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曾在案發日被使用,於5時4分在大圍入閘,5時32分在上水出閘,而被告家住沙田、案發地點在上水;警方在被告家中檢取的衣服與犯案人衣飾相似;被告與犯案人同樣在右邊耳珠上相約位置有一深色點。
然而,八達通出閘時間與案發時間貼近,要在短時間內從地鐵站到案發現場,似乎時間十分緊逼,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使用八達通卡的就是被告。另外,犯案人的衣飾沒有特別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雖不能排除是同一件,也有可能只是相似款式。
再者,控方提供的案發現場片段時間短、犯案人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顎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相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容貌,並將之與被告作比對。本案亦沒有證人足夠熟悉被告,或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以致可以辨認出片段裏的犯案人就是被告,亦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
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判被告兩罪不成立。
被告陳浩天(29歲)被控於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以及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開庭前有市民在法院外請願,要求重判陳浩天,指他反中亂港,罪大滔天,促法院重判以彰顯公義。
记者馮瀚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