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官媒《人民日報》今日發表評論文章稱,香港法院批准保釋黎智英,對香港的法治傷害太深。
文章稱,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涉嫌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爲首個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
文章表示,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發揮了重要幫凶作用。足以啓動國安法第55條的相關規定,即「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國安公署介入此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以下為文章全文:
批准黎智英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
縱容罪惡,就是對正義殘忍。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愕然,香港市民難掩憤怒,包括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反對,特區政府律政司堅決提出上訴,唯有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額手稱慶。香港內外普遍質疑,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以法律爲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準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這意味着,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爲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爲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即便如此,反對派又跳出來,污蔑保釋條件“過於苛刻”,這純屬別有用心。一些人被他們迷惑,誤以爲保釋條件已足夠嚴格,可以防止潛在風險。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布,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爲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由此看來,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峰等人,哪個不是保釋後潛逃,連一個“小年輕”曾志健都有辦法逃跑,更何況“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問的,又何止是保釋問題,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長期以來,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相關言行仍未停止。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無疑發揮了重要幫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爲首個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來,施壓港府放人。這恰恰進一步坐實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相關指控。凡此種種,難道還不足以啓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于極度危險的境地,産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幷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我們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臺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