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今日(5日)決定撤銷覆核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的保釋,4人稍後會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及提醒保釋條件後釋放。是首批涉違反國安法后獲保釋的被告。
47名反對派涉組織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3月1日起經過4日、超過30小時的法庭聆訊後,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日(4日)聽完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理據,批准15名被告保釋外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控方旋即申請覆核15人保釋決定,按例須於48小時內送至高等法院法官席前處理,故15名被告均須還柙候訊。
律政司司長今日決定撤銷覆核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的保釋,控方申請將4人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及提醒保釋條件後釋放。餘下11人則將在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指定法官席前處理。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律政司就11名被告的保釋覆核定於明早10時至下午2時30分處理。每人15分鐘至30分鐘不等。
4人獲准保釋條件分別為:楊雪盈(34歲),現金擔保8萬元,父親及胞弟人事擔保各4萬元,每周3次到跑馬地警署報到;
劉偉聰(53歲),現金擔保50萬元,每周4次到旺角警署報到;
呂智恆(38歲),現金擔保10萬元,養母人事擔保10萬元,每周4次到上水警署報到;
林景楠(32歲),現金擔保100萬元,妻子人事擔保20萬元,每周4次到馬鞍山警署報到。
15名被告保釋條件包括: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
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 每天守晚12朝7的宵禁;
6.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7.每周報到3至4次;
8. 不准離港。(記者木子)
律政司:公眾不宜評論正進行之案件
律政司今日(5日)下午就檢控程序發聲明,指出有關昨日(4日)就保釋決定提出之覆核申請,該案件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2條第2款的保釋申請,而終審法院在2月9日已就如何適用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人士的保釋申請作出裁決。律政司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H條中提到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即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及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之決定;而《條例》第9J條指出,若裁判官拒絕准予某人保釋,該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
律政司表示,按照《條例》第9I條,當律政司司長述明擬根據第9H條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之人士在場,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帶到法官席前;至於保釋申請一般是屬內庭聆訊,但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時則必須遵守《條例》第9P條。
律政司指第9P條第(2)款列明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可載有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的姓名、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所被控告的罪行、法庭的名稱,以及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姓名(視屬何情況而定)、在保釋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如有的話)、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如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獲准保釋但須受第9D(2)條所指的任何條件規限)任何該等條件的詳情以及(凡保釋法律程序被押後)押後至何日及何地。
律政司表示,被捕者被落案起訴和拘留後,一般而言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出席聆訊。審理的裁判官需要處理保釋事宜和即將進行之訴訟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訴,按程序必須由同一位裁判官審理。
律政司其後提醒社會人士不適宜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至於有人惡意攻擊律政司依法執行的決定,律政司表示有關行徑絕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