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播劣跡藝人作品」「設未成年人專區」……專家解讀熱「法」出爐

2021-03-18 11:17
來源:香港商報網

 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一經公布就受到廣泛關注。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機制,限播劣跡人員參與的節目,明確節目主創人員酬勞機制等相關條文成為關注熱點。

 廣播電視業內專家接受內地媒體採訪,針對徵求意見稿及其熱點條文進行解讀。

 「首部」必要在哪兒?

 受訪專家表示,這部法律將是新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廣播電視法,在此之前,此間廣播電視領域一般以《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為主要基準,而其餘由廣播電視總局陸續下發的相關「意見」「通知」「令」「文」等作為行政文件或命令補充。

 「應該說我們此前在這一領域的立法的層級是比較低的,『條例』『意見』等都屬於部門內部處理相關管理問題的規章,屬於盡責性的規定。法律則是要在一個全局範圍中,通過人大立法體系來進行,它是跨部門的,更加有高度、更加均衡全面。」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喻國明說。

 對於相關立法的必要性,喻國明表示,這與當下媒介化的社會進程密不可分,「所謂媒介化的社會進程,指的就是包括政務、教育、商業等都會在線上來進行,廣電也屬於這些進程中最重要的傳播手段之一。」

 喻國明指出,在人們的理解中,過去廣電領域主要是傳播內容,但現在已經更大程度上跟媒介化的社會進程聯繫一起,要處理相當多的非內容的社會整合、行業整合工作,已經大大超出內容管理的範疇。

 他指出,從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看,這次的廣電法基本在《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基礎上構建,這是因為它需要有繼續性、穩定性,但是通過立法層級的改變,相信在討論和最後通過的過程中,會加進一些非廣電部門的想法角度和考慮的一些視角,所以它的層級會提升,視角會更加廣闊,加上所考慮問題的綜合性和前瞻性,一定是比《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要更具高度和更有未來感的。「一旦通過立法,未來其內容就可以不斷的通過法律框架的協調來進行增補修刪改,這有助於協調與廣電傳播手段和傳播領域相關的一些更複雜、更交叉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秦瑜明特別指出,徵求意見稿對於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規定的完善及時且必要。

 他指出,「廣電領域是需要高資金投入的行業,在早些年事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在實際運行過程當中一定程度上會更多強調其商業益利。事實上廣電行業有多種屬性,有商業屬性,也有文化屬性,也有公共服務屬性。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廣電事業的公共服務屬性,我認為非常及時和必要,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是國家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突出這一點也有助於廣播電視事業更健康發展,能夠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律引領和保障。」

 設未成年人「專區」是向「影視分級」靠近嗎?

 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推出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內容引發頗多討論,相關規定稱,「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通過設立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未成年人專門時段、未成年人節目專區、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專員、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廣播電視節目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併合理安排播放時間、版面。」

 由此,此間網絡上有不少觀點認為,「影視分級制度要來了」。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徐敬宏認為,此次廣電法推行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可以看作是進行「影視分級」的初步嘗試,但不能就此認為「影視分級制度要來了」。

 徐敬宏解釋稱,徵求意見稿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表述關注的是視聽節目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與其他領域的未成年人保護措施和基本規範一脈相承;而「影視分級」更加強調在法律制約、行政監督、行業自治三維框架下,對影視作品的內容製作和表現形式進行量化分級,既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精神,同時也照顧到了影視作品藝術發展和不同人群視聽品味的現實需求。 所以,這兩者在概念意涵、關注重點以及實施手段上均有不同。

 喻國明指出,中國傳統社會中內容曝光跟年齡相成長的相關安排已經被互聯網打碎,由於青少年對相關內容缺少社會化的把握度和理解能力,這種情況下,立法對其進行一些信息的屏蔽和信息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明星限薪」擬入法意味着什麼

 近兩年屢次登上熱搜的「明星限薪」此番因為「擬入法」而再度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對此,徐敬宏直言,在藝人的薪酬上,中國的確需要有一個「明星限薪令」,以規範演藝市場,保證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他指出,事實上,針對明星「天價薪酬」這一行業痼疾一直都存在着兩種大相逕庭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明星離奇的高收入是不合理的現象,其在影視作品的總投資中佔比過高且漲幅較大,將會擠壓其他環節的製作經費,應當加以必要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明星「天價薪酬」的存在有其合理性,高片酬是由市場規律所決定的,不應予以限制。

 徐敬宏認為,這兩種不同觀點反映的是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界限問題,也就是說行政權力的邊界究竟在哪裏?其能否直接介入市場主體活動以及能夠介入到何種程度?進一步講, 如果「天價薪酬」符合市場經濟效率的要求,市場能夠完全自我調節則無需政府的干預;相反,如果「天價薪酬」有違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 並可能損及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這時候就需要干預市場。

 喻國明指出,明星收入之所以在一段時間中飽受質疑,是因為一些演藝人士的酬勞標準佔用了相關作品整體製作費用過大的比例,這種情況直接影響到作品質量。

 「現在這種硬性的規定是基於突破這種情況,更多的是一種調控,依靠硬性規定打破現有的不合理。」

 喻國明認為,「在未來,隨着影視領域各種市場機制相對更加健全,比如編劇和其他製作都能達到應有的分配標準,那麼製作中對於演藝人士的成本支出也一定會相對合理。」

 「硬性突破之外,着力扶持整個電視製作和傳播過程當中的其他要素,促使其成長,最終平衡這種狀況。這方面(收入分配)最終還是要讓市場機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喻國明說。

 劣跡藝人作品「怎麼限」

 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劣跡藝人相關作品進行限播的規定是其引發外界熱議的又一個焦點。

 徵求意見稿稱: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對此網絡上不少聲音拍手稱快,認為以法律條文明確劣跡藝人退出公眾視線對於優化行業乃至社會風氣頗有裨益。

 徐敬宏指出,在劣跡藝人的問題上,早在2014年,廣電總局就已經下發過「封殺劣跡藝人」的正式通知,彼時重點針對的是名人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

 近些年來,娛樂圈網絡「爆瓜」成串,藝人「劣跡」的認定範圍已經逐步從違法犯罪擴大到了社會道德領域;而在現實層面限制「劣跡藝人」從業範圍、淨化行業整體風氣的需求及共識也與日俱增。徐敬宏認為,當下大眾欣賞文藝的審美水準、消費文娛的道德水準正在不斷提升,解決「劣跡藝人」帶來的社會困擾、創造更美好的文化藝術生活,是社會發展、文藝進步的必然要求。

 喻國明認為,「知名人士實際上是社會文化和社會偶像,倡導演藝人士認識到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對自己要求應該越嚴,採取相關法律對其進行約束很有必要。」

 與此同時,他強調,規定中的「限」需要全面細化。

 「避免簡單粗暴,因為具體情況往往是比較複雜的,應該有相應的申訴和裁判機制。」「什麼情況下永遠退出市場,哪樣的情況是暫停,暫停的話停多久,比如2年、5年等等,都應該有相應條例。」喻國明指出,對於何種情況下解除限制,也應該有非常具體和細緻的規定。

 他認為,這一條文的實施需要做足準備,在操作細則上,一方面需要有大量的調研,有政策的評估,還要有一些具體的制度性設計,「比如說仲裁機制、上訴機制、舉報機制等。」

 展望首部廣電法

 展望即將出台的首部廣電法,徐敬宏表示,作為一部行業基本法,廣播電視法將有效彌補廣播電視行業長期以來「立法落後於實踐」的不足,為廣播電視法律體系的建設提供支持。他指出,例如,徵求意見稿重點明確了網絡視聽節目的廣播電視屬性,是落實「網下網上一個標準、一體管理」基本思路的重要體現,為治理網絡「神劇」「鬧劇」現象提供了工作指導。而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推動廣播電視科技創新與服務升級」「推進廣播電視在全媒體傳播體系中深度融合發展」,也是意在從法律層面為做好智慧廣電建設提供頂層支持。

 秦瑜明表示,「在這樣的一個媒體環境當中,廣播電視和網絡的視聽如果標準不能一體化管理,對於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制訂廣播電視法對於我們國家以廣播電視為主體的傳播行業的健康和協調發展,一定是有非常好的作用和意義的。」

 「一個法律的出台,尤其是像這樣一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出台,絕不僅僅是其浮出水面的條文,伴隨而來的是一系列的標準、細則、機制,甚至包括一些硬件軟件的相應建設,它是要以系統的方式呈現的。」喻國明說。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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