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日(31日)宣布,將於今日(4月1日)統一規定從中國各地區,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抵港的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檢測的安排,以免不同的檢測安排造成市民混淆;抵港人士需要在抵港時或抵港第2天及第12天接受檢測。
抵港時或翌日及第12天檢測
特區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規定4月1日起,任何經陸路邊境管制站抵港並須強制檢疫人士,以及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均須在到達香港的第2天及第12天進行檢測。
此外,經機場抵港並須依法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除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外,亦須繼續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2天進行檢測。特區政府會相應修改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豁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豁免條件之一。
受檢人士須在到達香港第2天及第12天按指引使用檢測樣本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
至於不需檢疫人士,包括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可自行選擇於抵港第2天及第12天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記者 周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