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9名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前年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罪罪成,分別被判監禁16個月、緩刑或社會服務令。9人早前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30日)頒布書面裁決,3名法官一致駁回9人的定罪上訴,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申請亦被駁回。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書面裁決中指,9名被告合共提出42項理據,無一個存在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不批准上訴許可。
書面裁決整合被告提出的6大爭議,其中「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爭議他們串謀「佔中」,原本是打算佔領中環的遮打道,但最終宣布佔領的是金鐘添美道,兩者不應被視為同一項串謀。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看法,指原本的「佔中」計劃實際上只是有修改,而並非放棄計劃。
被告亦爭議,如此大規模阻路是否能夠事先串謀策劃,但上訴庭在裁決中反問為何不能,指從案件所見,大規模阻路既可以,事實上是早估計得到。上訴庭無法接受被告策劃「佔中」18個月,眼見當日添美道事態如何演變,都屬無意干犯和煽惑公眾妨擾。
而針對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佔中」的根本動機是爭取真普選,以及要求釋放被捕學生領袖,原審法官陳仲衡亦認為佔領行動所造成的公眾妨擾非常嚴重,佔領馬路對民眾上班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上訴庭考慮上訴方就刑期上訴的陳詞後,亦不認為會為判刑帶來絲毫差異。而陳官雖然曾稱戴耀廷與其他被告均對造成公眾不便沒有悔意或歉意,但陳官判刑時已就戴耀廷的良好品格,酌量減刑兩個月,故駁回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
戴耀廷及陳健民因「佔中」案被判即時入獄16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朱耀明被判囚16個月但緩刑兩年,鍾耀華、李永達及陳淑莊被判囚8個月但緩刑兩年,而張秀賢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已服刑完畢;戴耀廷服刑約4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今年2月28日戴耀廷因「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撤銷「佔中」案的保釋,須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