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國慶日非法集結案宣判 黎智英等囚14至18個月

2021-05-28 11:51
來源:香港商報網

 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及時任「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10名反對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開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昨早於區域法院指,案發前數月本港持續騷亂,眾被告無視暴力示威每日發生,在動蕩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判處李梁何陳4人監禁18個月,黎智英等4人判囚14個月,單仲偕和蔡耀昌則判緩刑。

 胡官:監禁屬唯一選項

 胡雅文判刑承接「818」案及「831」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例,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法官指,判刑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蕩,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約200枚汽油彈,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故監禁屬唯一選項。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4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4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法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暴力「示威」每日在發生,風險非常高,盲目相信重複說法便會如願以償。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4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蕩時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眾人辯稱公民抗命都不足為道。

 陳李梁何4人罪責更重

 法官認為「818」案及「831」案不能與本案案情相比,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蕩不安,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區分開陳李梁何4人與其餘被告,指4人曾煽惑群眾,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Facebook帖文加強影響。

 法官續指,案發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鑑於灣仔金鐘其時屢生暴力衝突,故可預期遊行風險甚高,4人罪責較其餘人重,故煽惑及組織兩罪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人犯案行為相近,罪責均等,其組織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的參與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刑期與組織罪同期執行,法官又提到吳文遠案發前3星期因「佔領西環」案被判緩刑,因為干犯本案故須重新服刑14日。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官遂按例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終判眾人監禁14至18個月。

 黎智英李卓人三案共囚20個月

 法官最後指,單仲偕及蔡耀昌長期服務社會,案中角色被動低調,遂判處緩刑2年。單仲偕和蔡耀昌下午3時許離開法院,單仲偕表示已知悉部分被告會上訴刑期,而自己則尚待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 

 另外,因應部分被告分別或同時在「818」案及「831」案判囚,故連同此案判刑,李卓人合共被囚20個月、梁國雄囚22個月、何秀蘭囚14個月、黎智英囚20個月。

[責任編輯: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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