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1日,一名21歲男子於屯門時代廣場外參與暴動並管有行山杖,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28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王詩麗暫委法官指,當日有「示威者」築起大型路障,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考慮到事件對執法人員安危所造成的影響,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判被告入獄4年3個月。
王官引用梁天琦暴動案例,指量刑時需考慮事件規模、暴力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等12項因素,而當日暴動的規模相當大,長達半小時,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慶幸事件中沒有造成直接人身傷害,惟被告敲打水馬具鼓舞作用。
王官續指被告管有的行山杖有尖頭,末端沒有膠墊,具有一定殺傷力;而被告身上物品與示威有關,形容他「一手持盾、一手持杖」,猶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加上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故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綜合各項因素,王官認為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以監禁4年3個月及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項刑罰嚴重,理應分期執行,但王官考慮到兩項罪行於同日干犯,允許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