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誓風波中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于2016年聯同游蕙禎及三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2018年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判囚4星期。梁頌恆不服裁決上訴到高等法院遭駁回,他其後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獲批准上訴許可。案件今日(22日)開審,終審庭押後裁決,擇日公布。
已服刑完畢的梁頌恆早前已「着草」美國,惟此前法庭已豁免他出席聆訊,故本案依期處理。
據悉,是次上訴爭議為《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相關案例的釋義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究竟控方須否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
律政司的代表律師指,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亦要預防社會安寧受破壞,因此控罪除了針對有犯罪意圖的人外,亦涵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而且控罪有別於平常理解的嚴格法律責任罪行,控方在舉證時須證明多個元素,包括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被告有做出擾亂秩序等行為,以及集結人士具有共同目的集結在一起等等。
對於上訴方指稱,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故控方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是有必要的。律政司代表律師認為,若有人超越界線做出非法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他們被重判並不為過,但假若被告沒有相關意圖而被定罪,其判刑也必然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