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和30日進行的孟晚舟引渡證據聽審已結束,裁決結果預計於7月9日左右公布。此次庭審的證據能否在8月初進行的引渡司法審查最後階段採納,所有證據能否足以推翻美國提供的起訴案件紀錄,法官會否通過引渡美國的申請,都將在一個月後有最終結果。國際法專家認為,此次提交的滙豐文件披露的信息,可以有力說明滙豐高管的知曉範圍和程度,即美國提供的 ROC存在嚴重誤導。法官裁定採納滙豐文件作為證據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庭審即將進入最後關鍵階段
美國要求引渡孟晚舟的主要理由是其指控孟涉嫌所謂「欺詐罪」,主要依據則是美方向加拿大法庭提供的起訴案件紀錄(簡稱 ROC)。ROC稱,孟晚舟於2013年8月22月受滙豐之邀在與時任滙豐銀行亞太全球銀行業務總裁Alan Thomas 會面時,所做的一份PPT中未如實陳述華為與Skycom公司的關係(ROC稱,Skycom在伊朗有業務,應受美國伊朗制裁法案管控)。ROC認為,是孟的PPT陳述導致了滙豐高層決定維持與華為的關係,繼續向華為提供包括處理美元交易在內的銀行服務,讓滙豐銀行因此面臨在美國遭受民事和刑事罰款的風險。
目前在加拿大進行的是引渡案件流程,焦點在引渡案是否應該被終止,而不是美方指控的「欺詐罪」是否成立。法院要確認加拿大司法部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適用引渡的法律標準,不對證據做實質審查,而是假定引渡請求國的指控為真,判斷檢方是否提出了「初步證據」支持指控。
據介紹,加拿大引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1階段-訴訟授權:通過頒發訴訟授權啟動訴訟程序的決定;這一決定是由司法部官員做出。第2階段-司法階段:引渡聽證會,在高等法院法官面前進行。第3階段-部長階段:移交決定,根據《引渡法》必須由司法部長作出。 當前案件仍處於第2階段,即處於上述「司法階段」中,並即將進入這一階段的尾聲。
孟晚舟律師的抗辯理由是,美國對孟提出的引渡申請的過程從「4個分支」構成了程序濫用:
第1分支: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和加拿大方面的相關言論表明引渡案是被高度政治化的案件;
第2分支:在機場被逮捕的過程中,皇家騎警、邊境服務局涉及濫用職權,侵犯了孟女士的憲章權利。
第3分支:美國提交的證據摘要(ROC和SROC)存在很多虛假陳述和實質性的遺漏,構成嚴重的誤導和濫用程序。
第4分支:美國對孟女士的引渡請求違反了習慣國際法。(習慣國際法不允許一國對與該國無實質性真正聯繫的行為行使域外刑事管轄權。)
根據加拿大《引渡法》32.1.c條款,被引渡人有權提交增加引入案件相關證據的申請。如果法官認為該證據可靠,應該被接受,則可引入到最後的具結聽審階段進行考量,判斷是否應該繼續引渡。6月29日和30 日的庭審,就是孟晚舟律師在第32.1.c條款下,針對上述「第3分支」,進行第四次提交提出引入案件相關證據的申請。
滙豐提供的新證據證明 ROC關鍵信息明顯不可靠
鑑於美國提出:1)滙豐高層不清楚華為與 Skycom(及其母公司 Canicula)之間的關係 ; 2)滙豐銀行依靠孟女士的 PPT 陳述進行風險評估 。6月29日至30日,孟晚舟律師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交的滙豐銀行的各種文件作為證據,直接證明了 美國上述兩點關鍵信息的不實陳述和嚴重誤導。
新證據包括,1)滙豐內部的往來郵件表明,一位與 ROC 中「HSBC Witness B」頭銜一樣的滙豐高管,了解所有關於華為與 Skycom 關係的關鍵事實 。這位滙豐高管負責評估與華為合作的風險。在了解華為與 Skycom 關係的基礎上,仍向滙豐銀行風險委員會推薦與華為繼續保持合作,還為此簽發了四份風險評估報告。
2)滙豐內部客戶管理系統 HORIS信息證明,滙豐內部各層級員工均「系統性」地知曉華為與 Skycom 的關係。3)ROC稱,滙豐銀行依賴孟晚舟的PPT陳述評估與華為合作的風險。但新證據表明,「HSBC Witness B」並未把孟晚舟提供的 PPT上交給滙豐銀行的亞太客戶選擇委員會及全球風險委員會會議作為風險評估參考。因此 ROC 稱滙豐依賴 PPT 做決策不成立。
也就是說,證據能夠證明, 滙豐陷入違反美國法律的危境,不是孟晚舟行為的結果,所以孟晚舟行為沒有構成對滙豐的「欺詐」。孟晚舟律師表示,孟晚舟獲取的新證據及美方ROC主要的證據均來自於滙豐,都能證明滙豐內部明確知曉華為與Skycom的關係,而且孟晚舟從滙豐獲取的新證據,也能證明滙豐高層知曉華為與 skycom 的關係,說明美國ROC存在嚴重誤導。美國向加拿大法庭提供的ROC,是引渡的依據。因此,如果ROC中的關鍵信息明顯不可靠,則引渡案需要被終止。
在此次庭審中,孟晚舟律師還強調此案的兩點「不同尋常」之處: 1,在引渡程序中,極少有被引渡人能夠在「欺詐案」中能夠強有力地挑戰引渡申請國引渡理由的合理性,但孟晚舟的情況非同尋常。 2,被控「欺詐」的一方主動向所謂「受害者」滙豐銀行獲取證據,來證明自己清白; 而所謂「受害者」也願意把證據提供給被控方。而且此案中,美國 ROC 及孟晚舟所獲得的證據,都來自滙豐銀行,所要證明的結果正好相反,這也說明此案非常不尋常。
法官面臨三種選擇 結果皆有可能
「孟晚舟團隊證據之辯,可以說是迄今所有辯護中最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一辯。」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滿運龍在網絡上公開撰文表示,法官在定於7月9日發布的決定中,裁定採納滙豐文件,可能性大大增強。
滿運龍一直關注並跟蹤分析案件進程,他認為,滙豐文件披露的信息,可以有力說明滙豐高管的知曉範圍和程度。因此,在此次庭審中,就孟方舉出的諸多證據和分析,檢方沒有直接否認或反駁,而是把氣力主要放在程序問題上。檢方強調,仔細審查滙豐文件,爭辯其到底能夠證明什麼,不是目前司法審查的任務。對文件作為證據的審查,涉及孟晚舟是否違反美國法律的實體法問題,需要通過引渡後由美國法院進行刑事審判決定。目前加拿大法院的任務限於對加拿大司法部的引渡請求作出司法審理,標準是判斷檢方的請求是否滿足初步證據證明,而且要推定檢方的證據為真。根據這一低標準,滙豐文件達不到在現今程序中採納的相關性要求,所以法院不應採納。
檢方進一步辯稱,法官如果採納滙豐文件,等於是開啟對美國檢方指控的實質審查。在目前證據極不完整,程序錯位的情況下,這樣做是「危險和不安全」的舉動。似乎在隱含地告誡法官,不要越疽代苞,否則會破壞司法程序和個人職業聲譽。
在29日的庭審之後,滿運龍分析,主審法官將面臨三種選擇,一是駁回採納滙豐文件為證據。這意味着8月的最後司法程序,將不會考慮滙豐文件。高等法院司法審查結束,引渡通過。辯方需要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繼續引渡抗辯,但道路會越來越艱難。二是批准採納滙豐文件為證據。一種可能結果是,法院認為即使考慮進滙豐文件,在適用的司法審查標準下,仍然不足以推翻ROC,引渡請求仍然獲得通過。三是批准採納滙豐文件為證據。在8月的最後司法程序中,當事方使用滙豐文件進行最後辯論,法官在做出決定中考慮該等文件,並最終認定,ROC構成「虛假陳述」,誤導加拿大司法部,因此駁回引渡請求。如此,引渡結束,孟晚舟當場獲得自由。
滿運龍認為,直接拒絕採納滙豐文件,似乎法理上很難說通。大概率上法官會允許採納滙豐文件,但據此結束引渡,需要法官承受巨大常規思維和慣常裁決的壓力,能夠確信有充分的事實與理論根據,方可下決心做出「非同尋常」之決定。他分析,上述第二種選擇的可能性相對較大。但同時,如辯護律師所言,本案「非同尋常」,所以出現「非同尋常」的結果,只要在司法審查的制度範圍之內,皆有可能。
有業內人士分析,如果法官作出決定引渡的裁決,相當於一審裁決,之後將進入司法部長階段,孟晚舟還可以繼續就引渡申請提起上訴,期間可能還要經歷漫長的司法過程。
孟晚舟案背後 美國政治力量操縱
自2008年以來,美國與很多非美國銀行基於銀行違反伊朗制裁行為達成了和解或DPA,與美國對其他相似案件的處置相比,對孟晚舟的起訴則表現得非常特殊,在此之前,美國沒有對任何銀行機構的任何個人提出民事或刑事指控。比如2012年與渣打銀行達成了2.27億美元的和解 ,2012年與HSBC達成了和解,2015年3月與德國商業銀行達成了和解等。
美國之所以區別對待孟晚舟引渡案,有分析認為,從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及其他高官的一系列言論和美國政府的一系列操,可以表明,美國發起對孟的引渡案件,是有選擇性地製造的一起政治案件,是有着法律之外的目的,與其意圖維持技術霸權相關。
早在2018年12月11日,孟晚舟被捕兩周後,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在白宮橢圓形辦公室接受路透專訪,在被問及是否會介入孟晚舟案件以便與中國達成更有利的貿易協議時曾明確表示:「我當然會在認為有必要時進行干預」 。2019年5月23日,特朗普再次強調「華為有可能成為與北京達成的任何貿易協定的一部分」 。上述言論表明,特朗普始終將孟女士、華為與中美貿易談判捆綁在一起,並將孟女士作為談判籌碼。
除此之外,美國還發起了一系列針對華為的政治化操作。2018年1月,發布文件建議政府審視華為和中國對5G的威脅,並建議對抗中國一帶一路政策,降低華為在全球市場中的地位。2018年6月,美國國會開始採取打擊中國公司特別是華為的行動;2018年11月,美國司法部開始打擊中國的行動「China Initiative」 。2019年1月28日,美國紐約東區法院 公開了對孟女士和華為的起訴,並召開了新聞發布會,FBI負責人、司法部長、商務部長齊齊參加;第二天,FBI、CIA和國家情報機構在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上指控中國是美國的國家安全威脅。2019年5月,特朗普前高級顧問班農表示「殺死華為比與中國達成貿易協議要重要10倍 」。
法律人士認為,美國將孟晚舟作為「籌碼」,使其成為地緣政治衝突中的一顆棋子,這嚴重侵犯了加拿大法治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記者 張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