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1名女士,向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人員,提供逾3000元以處理其兒子的身份證申請與加快其公屋申請。被告今日(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還柙至8月20日判刑。
被告為54歲的陳玉娟,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另外兩項貪污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貪污是嚴重罪行,而被告的貪污罪行涉及3個政府部門,其中兩項更於被廉署拘捕後發生,因此必須嚴懲,遂將被告還柙懲教署看管至20日判刑,以待索取其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為其兒子向入境處提出核實身份證資格申請,她亦有申請公屋,正等候房署安排編配單位。被告於2019年12月5日到入境處辦事處,以其子的名義作出核實身份證資格申請,但被告兒子由於未在申請表上簽署,入境處拒絕接受有關申請表。
被告不久後再次遞交申請表,但一名入境處人員發現申請人仍未在申請表上簽署,被告於是在該職員面前於申請表上簽署其兒子名字,並把申請表放入一個信封及要求該職員幫忙,該信封後來被發現載有1100元現金。
廉署在同月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會見期間承認有關金錢是給予政府的「手續費」,及感謝入境處人員協助她處理有關申請。
被告其後分別於去年3月2日及5月12日到訪房屋署和社署,要求有關部門協助加快其公屋申請,她更先後分別把載有2040元及40元的信封,交給一名房屋事務主任及社會工作主任,而上述房屋署、社署和入境處人員均沒有接受被告提供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