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何雯報導:3月2日,記者從湖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15年3月1日起,湖南開始正式實施修訂後新的《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鄉鎮基本支出保障、預決算管理、資金監管、資產債務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新修訂的《條例》共7章43條,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了各級地方政府對鄉鎮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責任。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其職責履行相應的保障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
《條例》還對鄉鎮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監督環節進行了全面規範。規定鄉鎮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明確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規定應當在鄉鎮人大會議召開前,將預決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證代表有足夠的審查時間。而關於在鄉鎮人大會議期間應當成立預算審查小組的規定,是湖南省探索強化鄉鎮人大預算監督職能的創新舉措。
湖南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石建輝介紹,《條例》還增設了專門章節對資產債務管理給予了規範。對鄉鎮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行為進行了全面規範。規定鄉鎮國有資產購置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政府採購,並應按照配置標準購置資產,處置國有資產產生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還首次規定,鄉鎮內未確定權屬的林場、水庫、學校等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