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10月16日消息,15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蘭州市委原常委、市委原秘書長張國一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國一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張國一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國一在擔任蘭州市西固區區長、區委書記、城關區區長、蘭州市副市長、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29名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3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國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張國一到案後,主動坦白較重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