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一名前助理文書主任去年11月,在中環阻撓一名在「示威」現場拍照的女途人離開。她於本月8日承認擾亂公罪秩序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錢禮指,被告坦白認罪,報告內容正面,表示出悔意,相信她已知錯及有所改變。考慮到她認罪後還柙了14天,體會過獄中滋味,更因本案辭去工作,損失不少,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她履行社服令。錢官表示,相信被告已明白溝通的重要性,又籲她不應以暴力方式來改變他人看法。
案情指,去年11月18日,事主江慧如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見到有人群聚集堵路。她嘗試清理路障並拍下「示威者」的照片,遭被告施妙珍(28歲)及其他「示威者」阻撓。被告向在場人士者表示「呢條八婆影相」,並挑釁稱「打我囉打我囉」,更欲搶去她的手機但不成功。其後「示威者」包圍事主並要求她刪除照片。事主最終在途人掩護下離開。被告在案發兩日後於高等法院外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