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涉於2020年6月參與非法集會,去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兩人今日(19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方聲稱,黃之鋒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重,而監禁11個月的量刑起點才適合。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考慮後,批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認為量刑起點為12個月屬適合,考慮黃之鋒認罪扣減後,改判黃之鋒監禁8個月,其中6個月刑期與他另外兩案分期執行,令黃之鋒原本因涉3宗案件的總刑期27.5個月,減至23.5個月,預計今年3月服刑完畢。而去年7月刑滿出獄的梁凱晴的刑期上訴則被拒。(彭博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