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對《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了《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支持企業依法依規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推動深化跨境監管合作。
針對《規定》對促進境外上市活動的積極意義,上述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談及《規定》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的積極作用,該負責人指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合規成本
此外,《規定》要求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關於執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情況的書面說明,有市場人士擔憂此舉可能提高企業的合規成本。
對此,上述負責人強調,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關記錄並向中介機構提供書面說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信息安全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