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今日(31日)公布,即日起將申領政府地契下厭惡性行業條款許可證(許可證)的放寬安排,由原先3類擴展至11類持牌飲食業務。
政府地契如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禁止於地段及其處所內經營製糖、油料、售肉、食物供應及旅館的業務,而相關處所的業主欲經營飲食業務,必須先取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許可證。
地政總署於2021年11月放寬三類持牌飲食業務申領許可證的安排。相關處所的政府地契即使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如已獲得以下一類或多於一類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或酒牌局發出的牌照:
(i)普通食肆牌照;
(ii)小食食肆牌照;
(iii)酒牌;
便會被視為已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許可證,相關處所的業主無須另行申請及繳交有關費用。
為營造更便利的飲食業經營環境,地政總署今日起擴展放寬申領許可證的安排至另外八類持牌飲食業務。如相關處所已獲得以下一類或多於一類由食環署署長或酒牌局發出的牌照:
(i)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ii)食物製造廠牌照;
(iii)新鮮糧食店牌照;
(iv)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v)奶品廠牌照;
(vi)燒味及鹵味店牌照;
(vii)綜合食物店牌照;及
(viii)會社酒牌;
同樣會被視為已獲地政總署發出許可證。(資料圖)